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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橋案例 ? 執行異議之訴 | 金橋百信

金橋案例 ? 執行異議之訴 | 金橋百信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黃順華律師)

一、案情簡介

2013年1月31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就A銀行與某公司、**集團等公司票據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某公司向A銀行支付代墊付款項49174513.89元及利息及其他費用,**集團等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判決生效后,某公司等債務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依據A銀行的申請,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于2013年7月30 日立案強制執行。審理過程中,A銀行以**集團曾用南海獅山**醫院名稱為由,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南海獅山**醫院名下財產。2012年6月1日,法院作出裁定書,裁定查封南海獅山**醫院名下的財產。依據該裁定,法院查封了“元傘崗頂”房地產,后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南海獅山**醫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審查,裁定中止對南海獅山**醫院名下的兩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六座建筑物的執行,駁回南海獅山**醫院的其他異議請求。A銀行對該裁定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訴訟。

二、本案爭議焦點

不同法人主體區分的標準。綜合組織機構代碼編號、注冊資本、股東組成、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等多種因素作出判斷。

三、代理意見

(一)原告代理意見

原告認為:涉案的土地使用權及六處房地產的權屬人南海市獅山**醫院、2003年成立的南海獅山**醫院與**集團為同一法律主體。第一,2002年4月28日,南海市衛生局給南海市獅山**醫院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南海市獅山**醫院是2003 年成立的南海獅山**醫院在注冊登記前籌辦醫院時暫用的名稱。2002年12月27日,南海市獅山**醫院取得了南海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南海市獅山**醫院申請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受讓了1號土地使用權。受讓后,南海市獅山**醫院在該土地上興建了“元傘崗頂”六處房地產。2003年3月12日,南海市獅山**醫院取得了南海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南海市獅山**醫院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批復》,受讓了2號土地使用權。第二,2002年7月16日,廣東省衛生廳出具 《關于同意設置南海獅山**醫院的批復》,該批復最終批準設立南海獅山**醫院。第三,2003 年10月23日,經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南海獅山**醫院。第四,2003年11月28日,南海獅山**醫院變更為佛山市南海獅山**醫院有限公司。第五,2003年12月29日,佛山市南海獅山**醫院有限公司變更為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第六,2008 年1月15日,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綜上所述,**集團與涉案土地及房產的權屬人南海市獅山**醫院、2003年成立的南海獅山**醫院為同一法律主體。涉案土地及房產實際為**集團名下財產。請求法院判令許可對南海市獅山**醫院名下的兩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六處建筑物的執行。

(二)被告歐某代理意見

第一,2002年4月,南海獅山**醫院即有效成立,且正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包括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集團則于2003年11 月14日成立,從設立時間上看,南海獅山**醫院與**集團不是同一法律主體。南海獅山**醫院最早成立時名稱為“南海市獅山**醫院”,后因規模擴大,申請廣東省衛生廳重新核發 《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遂核發的新證名稱變更為現名。不論名稱如何更改,質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均為74447248,這恰恰證明2002年4月成立的“南海市獅山**醫院”與2003 年 8 月重新核發的《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的“南海獅山**醫院”系同一法律主體。南海獅山**醫院成立后 ,分別于 2002 年 11 月 27 日和 2003 年 3 月 12 日與南海國土部門簽訂 《固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并分別于 2002 年 12 月 6 日和2003 年 3 月 27 日辦理產權登記,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并施工建設地上建筑物、開展醫療經營活動,這些活動均以當時的正式名稱進行,蓋有公章,且得到政府部門認可 ,而此時**集團尚未正式成立,如果按A銀行所稱,南海市獅山**醫院是**集團注冊登記前籌辦醫院時暫用的名稱,則不可能刻有公章,名稱也應是“南海獅山**醫院(籌)”,在涉案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辦理產權登記時也不可能以籌辦的名稱而不是以**集團的名稱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在**集團成立后,從未發生過投資人將南海獅山**醫院合并進入**集團的情形。

第三 ,根據 《廣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組織機構代碼是區分不同機構主體的法定標志,且該代碼不因機構變更登記而發生變更,機構代碼所代表的機構終止,則相應的代碼也予以注銷且不再使用。南海獅山**醫院自2002 年成立至今均為744472481,至今仍有效使用,而**集團的機構代碼為75831352,這足以說明二者并非同一法律主體。

第四,A銀行僅憑主體曾用名稱存在重合而斷定二者為同一法律主體,錯誤猜測事實。甚至就名稱來說,盡管工商資料顯示**集團最早使用名稱為“南海獅山**醫院”,但實際上,2003年10 月23日,南海市工商局以某號《企業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準使用名稱“南海獅山**醫院僅僅在**集團成立之日起 14日后,即發現“名稱不符合現有文件精神”,由南海工商局以同一編號的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將原先核準的名稱修正為“佛山市南海獅山**醫院有限公司,此時甚至尚未克制公章,**集團根本不可能用過“南海獅山**醫院” 這樣的名稱從事過經營活動。

第五,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認定不動產權屬人應以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涉案的兩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六幢建筑物均登記權屬人為南海市獅山**醫院,此“南海市獅山**醫院”的組織機構代碼與南海獅山**醫院完全吻合,因此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當屬南海獅山** 醫院。

A銀行以南海獅山**醫院與**集團為同一法律主體為由,主張涉案土地使用 權及地上建筑物實際為**集團名下財產,將存在如下矛盾:1.**集團2003年11 月14日成立,當時名為“南海獅山** 醫院”,2003 年11月28 日更名為“佛山市南海獅山**醫院有限公司”,2003 年12月29日更名為“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2008 年1月15日更名為 **集團現名。涉案的六幢建筑物產權登記信息顯示職工宿舍、飯堂和集體宿舍于2004年4月9日進行產權登記 ,醫療樓、設備房和太平間于2005 年4月5 日進行產權登記,產權人名稱均為:“南海市獅山** 醫院”,但**集團在2004年和2005年期間名稱均為“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 如按A銀行的主張,涉案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產權人應 為“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 而不是“南海市獅山**醫院”。 綜上,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是南海獅山**醫院名下財產,與**集團無關,不應作為**集團的財產予以查封和強制執行。

四、案件判決

法院認為:關于被告南海獅山**醫院與被告**集團是否為同一主體的問題。被告南海獅山**醫院2003年8月13日取得《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時,載明注冊資本為8200萬元,設置人為歐某,直至2008年8月8日、2012年1月31日,佛山市衛生局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告南海獅山**醫院的注冊資金仍為8200萬元,設置人亦仍為歐某。被告**集團成立之初 ,即2003年10月30日,雖歐某亦是以廣東省衛生廳頒發的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設立南海獅山**醫院,但該醫院的注冊資本為2400萬元,股東為歐某、吳某,當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預先核準名稱為南海獅山**醫院,而且在同年11月28日,歐某即申請將名稱由南海獅山** 醫院變更為佛山南海獅山華主醫院有限公司,之后,名稱又變更為佛山市南海**集團有限公司,再變更為廣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集團,期間該公司還發生過分立,公司經營范圍亦由醫療衛生保健事業變更為投資辦企業、房地產開發等,股東亦不斷發生變更。因此根據上述情況可以看出,被告南海獅山**醫院與被告**集團除均是依據廣東省衛生廳頒發的同一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設立之外,二者從設立之初開始,在公司名稱、注冊資金、股東等組織機構成立的必備要素方面就存在差異,而且組織機構代碼亦不相同。之后,被告**集團的住所地、經營范圍亦與被告南海獅山**醫院完全不同,因此,A銀行僅依據被告南海獅山**醫院與被告**集團成立時所依據的審批文件為同一份主張二者為同一主體,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

綜上分析 ,因被告南海獅山**醫院與被告**集團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是登記在被告南海獅山**醫院名下的財產,而被告南海獅山**醫院并非(2013)珠中法執字第513號案的被執行人,因此A銀行申請查封并強制執行被告南海獅山**醫院名下的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被告南海獅山**醫院申請解除對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并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珠海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辦案總結

本案經過一、二審、再審三個訴訟階段,其核心的爭議問題在于華立集團和華立醫院的主體身份認定問題,根源在于**集團和**醫院在最初注冊登記時的存在名稱重合,集團與醫院為同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且兩者股東也存在高度重合、住所地重合等情形,但是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法學理論基礎和司法實踐進行梳理、分析,將兩者的主體身份嚴格區分是存在嚴格的區分標準,并且我方的觀點也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及《公司法》第3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依法成立。指法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間活動并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這種財產或經費首先必須是獨立的,其次必須具有一定的數額規模。財產可以是實物或者貨幣,也可是其它權利。經費主要指國家預算撥款。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是法人區別于其他法人的標志。法人組織機構是法人對內管理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常設機關。法人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地方。

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能力。這是與法人需擁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相聯系的。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體。對自己從事各項活動的后果,必須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設立人、成員以及工作人員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區別于非法人組織的一個關鍵特征。

在本案中,法院我方提供的證據和分析予以肯定,并依據二者從設立之初開始 ,在公司名稱、注冊資金、股東等組織機構成立的必備要素方面就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并且組織機構代碼亦不相同。之后,被告**集團的住所地 、經營范圍亦與被告南海獅山**醫院完全不同,因此,原告A銀行僅依據被告南海獅山**醫院與被告**集團成立時所依據的審批文件為同一份而主張二者為同一主體并沒有得到一、二審法院的支持。

因此,從本案的訴訟過程來看,即使兩主體的名稱具有重合,**集團與**醫院為同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股東名稱也存在高度重合、住所地重合等情形的出現,但當兩者的法定形式符合《民法通則》《公司法》關于法人的必備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都應當屬于兩個獨立的法人,兩者不能視為同一主體。本訴訟案件對法人主體間的區分有更清晰的認定標準,并且對民事法律主體及法人資格確認等領域都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區分標準有更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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