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思緒,輕松承辦婚姻糾紛案件這本難念的經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選擇成為一名專事婚姻繼承案件的家事事務律師,我以為與當事人的關系相對簡單和直接一些,做下來,才知道“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單止是說的。家事法律事務的代理和結果,都關系到每一個人,甚至周圍親人的生活軌跡和方向,代理律師還真比代理其他案件的工作更多一重責任。對于多年的從業經歷,我在這里做個回望,給家務經里添一份內容。
01
樂意傾聽,擅于引導,會做記錄
婚姻案件的當事人都有強烈的傾訴意愿,律師在接待時,必須讓這一開始情節進展的通暢和有序。主要涉及到
1)認真傾聽講述。
2)穩定當事人的情緒,通過引導問答快速增加當事人的信任感。
3)要分得清哪一些是當事人自己的情緒結節所在,哪一些是與案情有關的實質問題。
4)及時控制好這個過程的方向,不能跟當事人一起再次陷入糾紛困惑的情感氣氛中。
5)引導當事人,有重點的完善與事實相關的證據支持。
同時,接待律師更應該對當事人的口訴做好記錄。記錄一方面還原事實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要素,以備在事后整理案情的時候不遺漏某些重要的細節。一方面還應當備注些工作內容,比如是否有證據、是否需要進一步作查證的工作,以及自己對某些具體的環節是否有不足夠確定的法律規定和適用問題等等,這都為接下來理清思路做了準備。
傾聽和記錄還有另一重意義,婚姻案件的當事人總是存在著各種不確定的因素,也許第一次接待之后不一定建立委托關系,以后還會產生漸進的咨詢,那么就需要律師能夠及時倒帶,最快重現過往的案情,才能及時準確的跟進新的變化,并做解疑。所以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當然,這個記錄最好是檔案式的,成為整個案件的開始。如果是電子版本的,那就更加便于高效管理了。
(圖片來源網絡)
02
充分準備和理解證據,明晰思路輕松代理
接受了委托,工作就進入真正的“干活兒”階段。和其他案件一樣,婚姻案件也是由收集證據、查明法規結合后,圍繞當事人的訴求準備代理方案的。這里,我最大的心得就是一句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它逐漸從一句空洞的原則,落實為辦案的準則。錯中復雜的案情,在整理之后變得清晰有序,最后能確定恰當的代理方案,有點兒完成智力游戲般的小愉悅。
但婚姻案件的證據有個特點,就是文字材料多種多樣、行文五花八門、大多口語化、有較強的隨意性。這就需要律師反復讀懂當事人之間的這些自立協議、單方承諾、微信往來、語音信息以及照片背后所帶來的信息實質,并且要結合前后多份證據,盡量避免對某一細節有歧義的理解,正確證明事實。
來看看這個案例:
任先生訴其妻郝女士的離婚糾紛案中,任先生婚前曾將其繼承的祖屋過戶給郝女士,當時雙方以買賣的形式辦理的交易過戶。但事后郝女士接受房屋后雖然結婚了,卻在結婚后三個月即卷走家中財物回老家而不見影蹤,完全無視當初共同生活的諾言和任先生的感情。而今任先生認為,郝女士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故要求離婚,要回自己的房子。
接受委托后,我認為這個案件最好分兩步走,第一先收回房屋,第二步再訴求離婚,應該可以更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也能夠實現最好的效果。
房屋過戶是以買賣合同的方式實現的,那么以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為訴求比較妥當。而對方很可能以房屋贈與為由做答辯。對此,我和團隊做了證據和法律依據上的針對性準備。
果然,這個案件在開庭時,對方的答辯內容在我們的意料中,合議庭確實以房屋過戶是買賣還是贈與為主要爭議焦點做審理。我方的舉證證據主要是《房屋買賣合同》、交易契稅憑證、交易備案申請簽字等,證明買賣的真實性。而對方以雙方往來信函文字中的行文“給你”,“不給你”,推定為贈與。我認為,畢竟沒有其他佐證予以支持,不能單一從這個“給”字判斷出“任先生將房屋贈與郝女士”這一事實,況且雙方在后來發生爭執的微信中,也出現過“要么還給我房子,要么給我房款”“給就給”這樣的內容,也證實了雙方自始至終都沒有對贈與達成一致。而后郝女士又并沒有支付房款,故應該認定郝女士有違約行為,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判令解除合同。最后,合議庭支持了我方的訴求,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恢復登記至申請人名下,等等。
那么之后的離婚之訴也非常順利的取得了意愿中的結果。
這里有一點需要做個分享,所謂擅于運用法律分析和解決問題,并不是要求對每一項法條、法規都有十分準確的知曉,而是對法律立法宗旨的準確理解和運用。在明確大方向之后,對具體法規做選擇填空式的適用,效果最好。
03
對結果做客觀預判,幫助客戶修正訴求,達成最佳解決
了解案情之后,對訴求和結果做個客觀預判,當然是代理所有案件時的必經之路。而婚姻案件的當事人,一般都會在極端的情緒下,要求一些不盡實際的結果。最多見的就是,要求出軌的對方凈身出戶,聲稱永遠不要他見到兒子,或者我一分錢也不要他給撫養費,只要從此與他沒有任何瓜葛,等等。這些意愿當中,有些是可以通過解讀法律條文告知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這么做,有些則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勸導當事人做長遠權衡。比如,離婚案件中,往往雙方志在爭得更多的財產,反而忽略了,好好安置孩子才是更重要的事項。
還是拿案例說說:
阿力是富有的全能媽媽,她在離婚過程中,一味認定自己能夠全部實踐對4歲女兒的撫養,連撫養費也絲毫不需要孩子的父親支付。對于這一點,我始終認為,撫養權當然是以優于孩子的成長環境為考慮要素,但反對父母任何一方完全不支付撫養費的抉擇和安排。撫養費,對于父母而言是一種負擔,但同時也是一種義務。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僅缺失父母一方的陪伴和教育,甚至說連父母應盡的責任都沒有得到,容易因此產生怨恨感。這不利于兒童的心理成長。
所以,我把我的個人觀點與阿力做了交流,建議應該讓孩子的爸爸為女兒支付撫養費。阿力聽從了我的意見,最后協商談判的結果,除了充分保證父親的探視權,還有以這位父親的收入能力為基礎,每個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
我想說的是,作為婚姻案件的代理律師,不僅要為客戶實現其自身原本的訴求,還應該在積累工作經驗之上,勸導他們達成更長遠的穩定和考量。不僅是全心服務客戶,還應該有能力引領客戶,這樣才能給他們更真切的幫助和支持。
04
爭取與對方見面,最好協商解決
(圖片來源網絡)
一個巴掌拍不響,這個道理很淺顯,也很準確的描述婚姻糾紛的狀態。在婚姻案件當中,除了同樣要收集組織證據,更重要的還應該以目的為導向,爭取全面了解案情,也就是見到對方當事人,給其陳述情況的機會,同時爭取協商解決。
舉個例子:
覃女士與周先生結婚后生有一女現7歲,有房屋一套,存款若干,雙方都是事業型人士,但周先生長期差旅生活,導致雙方聚少離多,回到家又時有家庭暴力(冷暴力和出手打人的情況都有),導致覃女士不愿再忍訴求離婚。周先生拿到訴狀副本后找到我。詢問之后,得知周先生也并不堅持婚姻,但是十分疼愛女兒,所以雙方對于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爭執,于是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電話約見覃女士,三番五次的,終于答應了。
面談之中了解到,覃女士對周先生不負責任、自私多有抱怨,后逐漸透露出對周先生強大工作壓力下的不自控行為還是略有理解,但失望之下不相信他的改變,為了自己和女兒的生活和心理的平靜,堅持離婚。
對覃女士表示理解之后,我找到了雙方可以協商的基礎和出路,就是安排好女兒。以此為核心,我提出協商方案:第一,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第二,父親可以隨時探望,假期可以陪同旅游,第三,房屋歸覃女士所有,利于她和女兒現在的生活狀態不改變。同時覃女士要給周先生120萬元的補償金,一年內三期支付完畢。第四,女兒的撫養費周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女兒大學畢業,其間重大教育醫療項目支出雙方另行協商共同分擔。等等。
最終,這個案件是雙方和解,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落實。
回歸理性,是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基礎,也是作為代理律師需要在婚姻案件中引導當事人的目標,這不僅節約時間、精力和訴訟費用,還有緩和雙方的尖銳沖突的意義,是處理離婚案件成本代價最優的方式。
要強調的是,不要怕碰壁,對方的強硬態度只是一種本能的自我保護,其實他也很需要溝通和協商。
05
耐心+淡定,擺好自己的情緒才能控制好代理的節奏
離婚糾紛中,大多看到的都是各種沖突中的惡劣之處,難免會對某些環節、或者某個人,發出感慨和善惡喜好的情緒化抒發。實際上,這些都會左右代理案件時的判斷能力,甚至是一些不必要的精力浪費。
個人認為,代理婚姻糾紛案件,一方面要注意,不能與當事人一起陷入情緒的波動,對他們保持足夠的耐心,另一方面更應該控制自己的善惡喜好,保證自己的獨立和淡定,這樣才能從容把握好整個事情的推進,客觀的完成工作。
好,這里只簡單說說我的幾點心得,對自己是個小結,對各位,則期待更多的交流。畢竟代理工作都會參入些個人的風格和色彩,沒準兒你的,更精彩繽紛。
說來給我聽聽。
金橋百信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根據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特點,既組合了專注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且戰績彪炳的實戰型律師,也組合了對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研究多年且具有精準解決方案的專家型律師,同時,還有有志于本部門業務發展的青年律師,以利于長期且穩定的執行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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