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警察檢查身份證,該怎么辦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這幾天,不少廣州本地人和律師界的朋友們被一篇《過冼村派出所》的文章刷屏,文章題目“其貌不揚”,但閱讀量在短短的兩天內達到了驚人的10萬?,引發了巨大的輿論爭議。筆者先將故事做一個梗概,看看冼村派出所到底發生了什么。 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一位媒體人,姓何,暫且稱之為何先生。何先生經過珠江新城地鐵A口時,被警察攔下要求檢查身份證。何先生質疑警察的執法事由及檢查身份證的法律規定從何而來,并試圖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隨后被警察帶入派出所。在派出所內何先生被警察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警察有權檢查其身份證,但何先生堅持認為自己的情形不屬于該法第15條的規定,矛盾隨之升級。何先生被扭送至審訊室,警察對何先生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了檢查,當然期間也受到了何先生的強烈抗議。整個過程最終以何先生寫了一篇不怎么“誠懇”的檢討告終,歷時三個半小時。 輿論的焦點都因警察到底有無權利檢查居民的身份證而起,筆者不妨先梳理出相關法律規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圖片來源羊城晚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警察在確定的情形下方可查驗居民的身份證。何先生顯然清楚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為自己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因此警察不能查驗其身份證。僅依據法條,似乎只有認定何先生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才能夠依法查驗其身份證。那么如何才能認定是有犯罪嫌疑的人員?相關法律并沒有給出確切的回答。 不少支持警察的聲音認為,查驗身份證是為了“預防”犯罪,壞人臉上并不會寫著“壞人”二字,警察需要通過盤查等方式維護社會安全。何先生這種做法浪費了司法資源,并非真正懂法。 總之,查驗居民的身份證是為了公共安全,理應支持。 (圖片來源網絡) 事實上,與其說有犯罪嫌疑的人員不如說是形跡可疑的人員更為貼切。警察在公共場所隨機查驗身份證,恐怕也是認定你是形跡可疑的人員才進行查驗。在司法實踐中“形跡可疑”主要表現有兩種情形,一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行為人犯罪的任何線索、證據,僅憑行為人當時的舉動、神色等異常而判斷其可能實施犯罪行為。這種情形的“形跡可疑”是一種純粹的基于常理、常情或者特定的工作經驗所形成的主觀判斷。二是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據以推測行為人可能與某起案件有一定聯系的線索、證據,但這些線索和證據尚不足以合理地將行為人確定為該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然而立法也沒有規定警察可對形跡可疑的人員查驗身份證。 因此,單純就法律規定而言,何先生文中的警察的確“理虧”。但筆者探究以上概念的差異及分析,對所發生問題的解決并無太多實際意義。警察和所面對的居民并非是法學家,需要對理論和字詞的表達仔細斟酌后,方可進行程序的下一步。 筆者首先是認同警察在公共場所對居民查驗身份證,即便在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筆者相信每一個警察在查驗身份證時,絕不是為了圖一時之快,彰顯權力的威風。廣州身為一線城市,外來人口眾多,特別是在珠江新城附近人流量巨大,當地警察的治安壓力可想而知。用還不夠吃一個蘋果的時間,配合警察消除可能性極低的安全隱患,筆者覺得無任何不妥之處。 (圖片來源網絡) 但是,文中的警察也難以推脫責任。警察未及時出具證件、面對何先生的詰問不知如何回答、態度粗暴而強硬(如果何先生描述為真)等等不合規的情形,也是不爭的事實。打鐵還需自身硬,我們的執法者依法執法的道路仍舊漫長。 最后,筆者想說。這本是一件極為不起眼的小事,能夠造成如此之大的爭議,恐怕不單是法律分析的范疇了。不可否認,何先生作為一名媒體人,文筆技巧極為嫻熟,語言直白但不失邏輯,普通讀者讀罷也許就會站在何先生這一邊。但輿論發酵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公信力的喪失,是民眾對于公權力長久以來的恐懼和厭惡。歷史上發生過的冤假錯案歷歷在目,被依法審判的貪官非法所得數額之大,令人瞠目結舌。 習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重大決定》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應當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在新時期的法治環境下,公權力機關應該經得起普通大眾的質疑和考驗,以正面的姿態回應問題。 多一點何先生這樣較真的居民,沒什么大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