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與微博、搜狐“對戰”啟示錄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新媒體律師團隊最近代理了兩起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我們的委托人(以下簡稱“原告”)是一家專業媒體運營公司,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擁有數百萬粉絲,原創文章閱讀量大部分過10萬。原告發現微博、搜狐平臺未經允許轉載其在公眾號上發表的“原創文章”,對原告造成極大損失,遂提起訴訟。
【案情簡介】
某微博用戶/搜狐號未經同意擅自將原告發表在微信公眾號上的“原創文章”轉載(抄襲)至微博/搜狐平臺。原告發現后,立即對該侵權事實進行了取證,并向微博/搜狐發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提供相關微博用戶/搜狐號的身份信息。后,微博/搜狐將相關侵權作品刪除,但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微博用戶/搜狐號的身份信息。原告遂以微博/搜狐為被告訴至法院。
【案件要點】
一、微博/搜狐未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定其為文章的內容提供者而非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審理過程中,微博(搜狐)均主張其只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法院認為:雖然微博(搜狐)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其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如能夠上傳用戶名、注冊IP地址、聯系方式、信息),但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提供技術也可能提供內容。微博(搜狐)如認為用戶是侵權人,應當披露侵權的用戶信息。在其拒不提供具體用戶主體信息的情況下,認為其沒有舉證證實其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法院認定微博(搜狐)是涉案侵權文章的內容提供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微博/搜狐的法律地位,其屬于提供技術服務還是屬于提供內容。微博/搜狐均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等網絡技術服務,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只提供技術服務。在實踐中,網絡運營商既可能是內容的提供者,也可能是技術的提供者,然而微博/搜狐有能力卻拒不提供具體的用戶信息,也沒有舉證證明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故認定微博/搜狐屬于內容提供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判賠金額有所突破
在本案訴微博、搜狐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微博(搜狐)侵權所獲的利潤均無證據證實,本院綜合考慮微博(搜狐)侵權的主管過錯程度、侵權的持續時間、微博(搜狐)網站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本案文字作品的篇幅、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付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微博(搜狐)承擔的賠償數額為8000元(10000元)(包括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根據我們團隊的統計,以往廣州地區法院對文字作品侵權的判賠金額平均在3000元左右,最高為6000元,上述兩個案件判決金額均有所突破。
【啟示】
侵權平臺自稱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適用避風港規則而不承擔侵權責任,以及判賠金額過低,這兩個新媒體維權的難題在上述兩個案件中得到很好的解決。互聯網技術和平臺的迅速發展大大促進了作品的傳播,但也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形成了沖擊。法律應當通過加大網絡服務提供者管理責任、設立網絡服務提供者舉證責任制度等等,平衡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以促進兩者的和諧發展。同時,應當構建有利于著作權價值實現的損害賠償機制,加大侵權懲罰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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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新媒體法律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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