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與婚姻系列]:婚后借款對公司的增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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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接觸的離婚案件中,有許多都涉及到公司股權分割問題。不得不說,在當今社會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股權已逐步成為社會財富的重要法律表現形式,尤其在珠三角和長三角等經濟活躍地區。但每當涉及公司股權分割時,很多當事人都對其不甚了解,甚至不知道能否分割,應當怎樣分割?那么筆者今天將對離婚案件股權分割中常見的情形之一進行分析。
案情
王某與宋某在5年前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每人分別持股50%,注冊資金100萬元。后來公司運營不錯,生意越來越紅火,于是2年前二人決定增資擴大公司規模。經雙方決議,每人增資200萬元,公司注冊資金增加到500萬元,持股比例不變。
隨著生意規模越來越大,王某經常忙的腳不沾地,回家的時間也越來越少。不久,王某“后院起火”,其妻子李某提出離婚,并要求一次性給付300萬元共同財產補償款。王某與李某于4年前結婚,李某稱其索要300萬元共同財產補償款的依據是公司股權的對價款。王某對此不予認可,稱公司是自己婚前就成立的,雖然婚后有增資但那也是借來的錢,而且公司到目前為止一直虧損沒有盈利。李某不同意,認為部分股權和股權婚后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雙方各執一詞,最后只能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那么,王某的公司股權、婚后增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筆者分析
首先,我們需要把王某的公司股權拆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婚前成立公司出資50萬元取得的股權,另一部分就是婚后增資200萬元取得的股權。對于前者,該部分股權及出資均在婚前,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但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王某婚前股權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后者,王某在婚后又投入200萬元的公司注冊資本,屬于公司增資行為,不論其投資款是借款還是自籌,都不影響其基于200萬元出資而取得的股東權益。這部分股東權益產生于婚后,自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可以主張予以折價分割。那么,王某婚前出資50萬元取得的50%股權,增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該50%股權對應應稀釋為10%,即王某婚后出資200萬元對應獲得的股權為40%,那么李某可以對該部分股權主張折價分割。
其次,對于李某主張對王某的股權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進行分割,在法律規定上能得到法官支持。但問題是,王某稱公司虧損、根本沒有盈利,而李某卻主張公司很掙錢、王某在撒謊。雙方各執一詞,那么關鍵就在于雙方舉證的證據能否證明各自的主張?如果李某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有利潤從而說明有股權收益,那么即使該證據于公司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的財務狀況不一致,也不影響法官對于存在股權收益的認定。然而,現實中很多情況是夫妻一方持有股份、運營公司,另一方料理家務、根本不了解公司狀況,更勿談取得公司經營的相關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和公司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實踐中,涉及股權或股權收益分割的離婚案件,通常比較復雜,委托人一方如果是非持股方通常會比較被動。這個時候建議還是聘請專業的家事律師,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并且調取公司的相關資料,通過專業的法律手段,據“法”力爭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

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是一個專注于婚姻家事、繼承事務及財富管理傳承的專業法律部門。本部門根據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特點,既組合了專注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且戰績彪炳的實戰型律師,也組合了對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研究多年的專家型律師,能夠滿足客戶的各類型法律需求,為客戶提供高效、精準、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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