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礦被壓覆了,怎么辦?——維權攻略之終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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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分別對爭議焦點一“壓覆礦業權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圍”、爭議焦點二“建設單位的壓覆行為是否對礦業權人的探礦權或采礦權造成損害而構成侵權”、爭議焦點三“建設單位是否需要對礦業權人承擔補償或者賠償責任”進行詳細的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將對補償或賠償的依據進行分解,以供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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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建設單位應當向礦業權人補償或賠償的范圍
在35件被人民法院認定需要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的案件中,各個案件的補償或賠償情況均不一致。基于礦業權主要包括探礦權與采礦權,兩種權利的補償標準不同,故將探礦權與采礦權作為權利基礎,歸納兩種不同的補償或賠償范圍,礦業權人可以此作參考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
(一)以探礦權為例,補償或賠償的范圍
【裁判要旨】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所支付的費用+探礦權價值+前期勘查投入+資產損失(建筑、構筑物、設備等損失)+停產停業損失(人工工資等損失)。
【典型案例】豐寧長閣礦業有限公司與北京鐵路局物權保護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724號
【文書摘要】關于被告北京鐵路局應補償的項目。
一關于探礦權損失應補償的金額。河北蘭德礦業權評估咨詢有限公司根據承德市鐵指的委托,參考《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辦法(試行)》中價款計算方式,對被壓覆的礦業權價值作出評估,其結論具有合理性,可以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結論是案涉探礦權價值為19267200元,前期勘查投入為4816800元(按采礦權價款的20%確定)。
二是關于資產損失和停業停產損失,雖然張唐鐵路只壓覆了案涉探礦區,未直接壓覆原告長閣礦業公司投資建設的選礦廠,但案涉探礦權當時正處于探轉采的手續辦理階段,原告長閣礦業公司預先投資建設配套選礦廠經過當地行政部門的審批,也辦理了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探轉采的手續不能繼續辦理直接導致配套選礦廠無法直接經營,故資產損失和企業停業損失應納入補償的范圍。
綜上,北京鐵路局應向長閣礦業公司支付補償款總金額為探礦權價值+前期勘查投入+資產損失+停產停業損失。
(二)以采礦權為例,補償或賠償的范圍
【裁判要旨】被壓覆礦產資源應分攤的已繳采礦權價款、被壓覆范圍礦業權的取得成本、壓覆范圍的直接損失、被壓覆采礦權開采投資、被壓覆范圍探礦權的勘查投資等損失(投入的礦井開拓、員工工資、采礦權、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廠房、炸藥房、礦山公路、固定資產凈值、管理費用、公司開辦費、地質勘察開發等費用)+本案被壓覆礦山采礦權行業投資平均利潤部分(即收益)。
【典型案例】湘西自治州煉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侵權責任糾紛
【案號】(2015)長中民一初字第00328號、(2016)湘民終760號
【文書摘要】本案煉興公司的損失除確認其投入的資金等直接損失外,還應酌情考慮其收益。
參照《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3】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7號等文件規定,壓覆礦業權應當賠償的損失主要包括所壓覆礦產資源應分攤的已繳采礦權價款、被壓覆范圍礦業權的取得成本、壓覆范圍的直接損失、被壓覆采礦權開采投資及同類開采礦山行業投資平均利潤減已獲投資回報、被壓覆范圍探礦權的勘查投資和行業投資平均利潤。
一是關于直接損失。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恒信宏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煉興公司上述費用予以審計,即對其2006年至2013年所投入的礦井開拓、員工工資、采礦權、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廠房、炸藥房、礦山公路、固定資產凈值、管理費用、公司開辦費、地質勘察開發等費用進行審計,審計結論為上列投資與費用合計20626747.69元。
二是關于被壓覆礦山采礦權行業投資平均利潤部分(即收益)。湖南省湘西工程勘察院礦山設計科研室出具《湖南省古丈縣牛角山礦區錳礦開發利用方案》之《礦山開發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載明:在設計服務年限內收益總額為2508.66萬元(597.3萬元×4.2年),礦山總利潤1536.4萬元(稅后利潤×設計服務年限)。綜合考慮煉興公司擁有的采礦權年限及市場行情的變化,酌情認定本案煉興公司被壓覆礦山采礦權投資利潤為600萬元,煉興公司主張的礦山總利潤1690萬元,予以部分支持。
【小結】
關于鑒定評估報告。其是該類案件至關重要的判定補償或賠償范圍的依據,所以按照正確的程序選擇正規的評估機構并作出準確的評估報告是爭取補償或賠償數額的關鍵。礦業權人應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并要求轄區的地質礦產資源部門或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第三方協助,參與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協商壓覆與補償的事宜,推進壓覆補償與項目建設事宜的開展。
關于補償范圍的原則。根據2010年9月8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10〕13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補償的范圍原則上包括:1.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2.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據此,礦業權人除了可以請求建設單位補償礦業權的價值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若礦業權人難以舉證的,應考慮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另行評估該部分損失的價值。
后語
對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前,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確需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范圍,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審批,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同時與礦業權人簽訂協議,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及相關補償內容,避免侵害礦業權人的權利。
對于礦業權人,應當按時辦理礦業權利的延期,并保存好相關開發投入的支出憑證,與建設單位、國土資源部門協商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的投入和礦業權價值做評估,以作為請求補償或賠償的依據。
礦產資源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雖然高速公路、高速鐵路、輸電線路等項目的建設為人們帶來更加便利的生活,但是礦產資源不可再生,項目的建設與礦產資源的保存和開發應當存在適當的權衡,而不是單純以建設發展為目的,無故犧牲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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