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評析 ——20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重審改判無罪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筆者按: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廖莘律師帶領的經濟犯罪辯護團隊接受華某集團及實際控制人歐某某的委托,為本案華某集團、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龍公司、某池公司以及歐某某本人擔任二審及重審一審階段辯護律師,在一審判決各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共計判處罰金850萬元,歐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騙取貸款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40萬元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將本案發回重審,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信任。案件發回重審后,檢察院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歐某某個人罪名增加到三個,情勢愈加復雜,團隊律師不急不餒、穩扎穩打,堅持無罪辯護的訴訟策略,最終本案重審一審判決各公司無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成立),歐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40萬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成立、合同詐騙罪不成立,歐某某已先行羈押三年多,判決生效后不久即可刑滿釋放)。至此,本團隊律師辯護的五家公司全部無罪,實際控制人三項罪名兩項重罪不成立,一項輕罪實報實銷,僅免除單位罰金一項,就為客戶挽回850萬元。

廖莘 高級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麗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由于篇幅和主題所限,本文僅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無罪辯護部分進行重點評析。騙取貸款罪同樣屬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本團隊經過反復研討,堅持認為歐某某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但出于訴訟策略考慮,經與當事人溝通確認,最終決定不上訴。
關鍵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騙稅目的 稅款損失 無罪
裁判要點
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
基本案情
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1年間,被告單位華某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歐某某和時任華某集團財務總監的被告人饒某某、吳某某等人經商議后,決定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由華某集團組織其實際控制的下屬公司被告單位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池公司、某龍公司和某豐公司,互相開具并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饒某某等人得到歐某某的授意后,安排華某集團負責財務會計核算的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統籌上述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銷項情況,并由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簽發、出具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發票開具通知單。上述公司會計人員互相開具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接受對方開出的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成統計表,傳真給華某集團某江油庫的倉管人員制作虛假的出倉單、入倉單。同時由倉管人員安排某江油庫的計量員開具虛假的船運單、磅碼單,營造有真實貨物交易的假象,以應付稅務檢查。
一審法院認定,在2010年至2011年間,華某集團組織實施虛開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數額1972220089.03元。稅務局核查該開票總額已申報納稅,未造成偷稅情況。
爭議焦點
1、涉案行為交易是否真實
本案一審、二審及重審一審的辯護意見均堅持各被告單位之間交易是真實的,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行為,但最終的生效判決沒有就涉案行為交易是否真實給出任何評價。
2、涉案行為是否具有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
關于涉案行為之目的,控辯審三方意見不一。控方認為本案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屬于虛假交易,開票行為屬于虛假開票,對是否具有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沒有評價;本辯護團隊提供了指向明確的證據材料和論證翔實的辯護意見,充分說明各被告單位之間是因真實的貿易行為而開具發票,并不存在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從各被告單位的實際納稅情況來看,也可以反證這一點);而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華某集團及屬下公司為了向銀行辦理融資等目的,各公司之間互相開具的,是在封閉的圈子里流轉,因此不會造成涉案發票被他人利用于偷稅,不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危險”。即:法院觀點認為,涉案行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之目的。
3、涉案行為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控方證據材料顯示,根據佛山市國家稅務局的核查結果,本案各被告單位開票總額1972220089.03元已申報納稅,稅額286561893.38元,各被告單位不存在偷稅行為,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辯護工作要點
本案涉及六家被告單位、五個被告人、三項罪名,所處行業特殊、案情盤根錯節、關系錯綜復雜、整案卷宗多達兩百余卷,能夠取得最終的改判結果,離不開團隊的通力協作。
從二審接手本案,團隊主辦律師廖莘即安排團隊成員開始分工協作,對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不同罪名開展針對性辯護工作,既分擔了案件壓力和團隊成員個人的工作量,又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本案不完整記錄的辯護工作如下:
1、基礎準備工作
(1)編寫卷宗目錄
(2)閱卷筆錄摘要
(3)制作涉案公司組織架構及人物關系圖
(4)制作涉案行為邏輯關系圖
(5)制作涉案金額明細表
(6)制作質證意見
(7)關注法律和政策趨勢,搜集更新相關案例,及時與法院溝通
2、基礎辯護工作
(1)五次閱卷(一審律師處閱卷、二審前省高院閱卷、二審前省高院補充閱卷、重審前佛山市中院閱卷、重審前省高院電子閱卷)
(2)會見被關押被告人(每周一次、持續兩年)
(3)二審前各辯護人提交補充上訴意見
(4)二審前各辯護人提交二審開庭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
(5)二審前各辯護人提交二審辯護詞
(6)二審庭審
(7)二審后各辯護人提交二審補充辯護意見
(8)重審一審前各辯護人提交庭前會議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
(9)重審一審庭前會議
(10)重審一審庭審,當庭提交專家論證意見書
(11)重審一審后各辯護人提交重審一審辯護詞
3、會議、研討
(1)團隊例會,不少于五次,溝通研討案件
(2)特邀專家顧問做專題講座,參與本案案件研討
(3)專家研討會議,為本案赴北京組織專家論證會議
(4)庭前準備會議、庭前會議準備會議
4、模擬法庭
為保證開庭效果,團隊成員在開庭前進行模擬法庭演練。
辯護結果和理由
二審裁定: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1號、(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重審一審判決(與本團隊辯護虛開案相關部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華某集團、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池公司、某龍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上述被告單位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歐某某、饒某某、吳某某、冼某某作為華某集團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均不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單位、各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名不成立。
判決如下:
二、被告人歐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五、被告單位華某集團無罪。
六、被告單位某盛公司無罪。
七、被告單位某能公司無罪。
八、被告單位某龍公司無罪。
九、被告單位某池公司無罪。
辦案總結及意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無疑是經濟犯罪領域的高發罪名,本案能夠扭轉一審判決罪名成立的不利局面,從發回重審到改判無罪,除了律師團隊的專業、高效、盡職外,離不開當事人的堅守,離不開當前完善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政策傾斜,離不開體制內外法律人為建設公平正義和諧穩定法治社會所做出的點滴努力。
回顧本案審判歷程,從2015年到2019年,從原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的“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本罪并不以偷騙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為構成要件,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危害了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依法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到重審一審判決認定“因上述被告單位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我們欣喜的發現,通過個案推動法治點滴進步不僅僅是一句口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6年11月4日發布實施,以下簡稱《保護意見》)中明確要求“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政策有春風,但未必能及時吹拂到每一個司法角落,律師的敏銳性往往是案件成敗的重要因素。2016年12月5日,本案二審開庭后不久,團隊主辦律師廖莘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庭后的第二份補充辯護意見,專門論述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列舉了司法界及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并引用了《保護意見》的部分內容。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一例就是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最高院復核,裁定發回重審后宣告無罪,該案依據正是《保護意見》。
2019年1月18日,本案迎來無罪判決。
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日趨嚴格,可以預見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發案率還將持續走高。由于案件個體的差異性和經濟行為本身的復雜性,可能會出現同類型案件的不同判決,甚至當事人自身都困惑于所實施行為是否為犯罪的情況。經濟犯罪案件無罪辯護的成功,意義不止于案件本身對律師和當事人的價值,還在于可以通過個案規范經濟行為,影響司法實踐。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刑事法律部

金橋刑事法律部是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優秀專業部門,薈聚了一批刑事法律專家、學者和專業律師,具有強大的刑事法律服務綜合能力,在廣東刑事法律服務領域有獨特的專業影響力。
金橋百信刑事法律部經濟刑辯中心是倚托西南政法大學刑辯研究中心廣州基地開展經濟刑辯與刑事合規研究、業務拓展的律師專業化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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