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確裁定:壟斷糾紛不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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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壟斷糾紛是否可仲裁這一問題作出表態,明確裁定目前在中國壟斷糾紛不可仲裁。
最高院在該案中認定:雖然殼牌公司和匯力公司在經銷商協議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仲裁條款,但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質,是否構成壟斷的認定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使本案爭議不再限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再屬于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范圍。因此,本案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糾紛的當然依據。
2016年8月,江蘇省高院首次裁定在我國壟斷糾紛不可仲裁。此后深圳市中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也作出了類似的裁定。但在今年6月,北京高院在一起壟斷糾紛中卻作出完全相反的認定,認為該案所涉壟斷糾紛應適用經銷商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通過仲裁解決。而最高院在本案作出的裁定,無疑是在最高院層面明確了在中國目前壟斷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將對中國的反壟斷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
下附此次最高人民院裁定書原文:
◆ 文章轉自:反壟斷實務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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