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根據借款人指示將借款支付給實際收款人,實際收款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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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秀萍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劉海梅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01
案情簡述
甲向乙借款,乙將借款支付給甲指定的丙公司賬號,甲寫了借據給乙。后經乙多次催要,甲以自己不是實際收款人、實際使用人為由拒不還款,乙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02
案件焦點
1.實際收款人丙公司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人根據甲指示將借款支付他人,甲抗辨稱其為名義借款人,實際收款人、實際使用人丙公司才是實際借款人,但甲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的地位,不能證明實際收款人或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故本案中實際收款人丙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
2.甲的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有債務?
甲的配偶認為該借款實際用于丙公司的企業資金拆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并且雙方在本案訴訟前已離婚,不能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雖然甲的配偶與乙沒有借款的合意,但借款由丙公司實際收取和使用,且丙公司往上追溯幾層后股東之一是甲的配偶,且多數關聯公司的注冊地址是甲夫妻共同共有房產的地址,借款應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從事商事經營行為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03
案件結果
案涉借款債務最終由法院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甲夫妻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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