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四個爭議焦點及七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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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我國房地產投資持續下滑,新開工面積明顯減少,有的工程項目因政策影響或資金不足中途緩建或停建。今后一段時期內,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將不可避免地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大量為施工合同糾紛,其牽涉合同效力、工程造價、實際施工人、優先受償權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往往比較復雜,業內討論的也比較多,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就此出臺了司法解釋。而實際上,建設工程合同中還有一類合同為設計合同,其糾紛標的、數量和復雜程度雖遠遜于施工合同,但其具有自身的特點,與施工合同也有一定的差異,亦有必要加以關注。本文嘗試對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常見的爭議焦點及裁判規則進行討論,希望對司法和工程實踐有所裨益。

林塭豐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在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訴訟或仲裁請求大多與設計費有關。設計人提起的訴訟或仲裁請求主要是支付設計費,而發包人以設計人為訴訟或仲裁對象的請求,主要是返還已支付的設計費。期間伴隨著合同效力、設計文件交付、設計人工作量和圖紙質量、合同解除條件等一系列事實和法律問題的認定。上述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往往構成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主要爭議焦點,常見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爭議焦點一: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從管轄權異議所涵蓋的具體內容來說,管轄權異議包括主管異議、級別管轄異議和地域管轄異議。從訴訟技巧的角度來說,部分情形下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而在于爭取更多時間。筆者在本文中不討論出于訴訟技巧角度而提出的主管異議或級別管轄權異議,為此,筆者在本文中重點論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地域管轄問題。
(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如果設計人和發包人在合同中對管轄權問題進行了約定,且所約定的法院確系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那么該約定應屬有效。
其中,有一部分當事人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由規定》中的四類案由,從屬于三類案由中的“建設工程糾紛”,應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僅將建設工程糾紛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為不動產專屬管轄,而并未提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設計人作為義務人,其主要義務為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交付的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依據前述規定,筆者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應當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設計人所在地。
前述觀點在各地法院裁決書中多有體現,比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浙杭轄終字第184號案載明:“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而是屬于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審法院將履行義務一方的浙江佳境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作為履行地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二:
未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
討論”未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區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對應的項目依法是否必須進行招標。由于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作為初期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設計又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事關具體工程項目能否順利推進。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和要求。其中,主要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第二條至第六條。
筆者認為,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那么未經過招標而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當屬無效。前述觀點已得到各地法院的裁判文書支持,比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冀民一終字第378號案中載明:“本院認為:本案訴爭項目涉及商品住宅,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據此,本案訴爭的CDG-10-12、KDP-10-15《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之后《唐山恒茂世紀廣場施工圖設計合同補充協議》的簽訂因未經過招投標程序,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爭議焦點三:
未取得設計資質與發包人所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
在討論該爭議焦點之前,我們必須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設計”的內涵與外延。比如,室內裝飾設計并不涉及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等設計問題,故,其不屬于建設工程設計。目前,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室內的裝飾設計單位并未限制資質要求,所以對于未取得設計資質的設計人與第三方簽署裝潢設計合同根本談不上是否無效的問題。該觀點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2民終1618號案中亦有所體現,該判決文書載明:“本院認為,達迪奇森公司與喀什月星公司簽訂的《喀什月星錦江酒店室內設計合同》及兩份《室內設計合同(設計變更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上述合同屬裝飾設計合同,而裝飾活動并不包含在建筑活動內。喀什月星公司上訴稱上述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無法采信。”
在確定訴爭合同確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前提下,僅依據設計人未取得相應設計資質是否能夠將其所簽訂的設計合同認定為無效。對此,筆者持肯定態度。部分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2015]102號)文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行政審批。但,筆者認為,行政審批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合同效力屬于民事認定范疇。行政審批是否取消并不當然意味著未取得相應設計資質所簽訂的設計合同合法有效。該觀點在2017年2月27日判決的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0民終2640號案得到證實,該案判決書中載明:“本院認為,水木原公司不具備國家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行業資質證書,其作為設計方與萬興公司簽訂的《香庭海岸景觀方案設計合同》、《香庭海岸景觀施工圖設計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此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網站上亦刊登有《設計資質存在欠缺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一文,法院在該文中所載明的態度亦如前述觀點相一致。
爭議焦點四:
如何確定交付的設計成果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以及如何確定已實際完成部分的設計費用?
由于建設工程設計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以及相關取費問題涉及到建設工程設計領域的深層次專業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承辦法官多半會選擇司法鑒定的方式進行解決。從程序上來說,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的司法鑒定與一般的司法鑒定并無太大差異,通過搖號或法院指定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工程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由訴爭雙方對所提交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進而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并由訴爭雙方對鑒定意見發表意見,必要時,可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或申請重新鑒定。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的專業性,一般情況下,法院會采信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是,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的一種,最終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納,需要法院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該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終字第22號判決書中有所體現,該判決書載明:由于部分鑒定結論不符合一審法院關于“注意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要求,設計收費是否合理問題”的鑒定要求和目的,鑒定機構對于當事人在設計過程中不符合設計規范的行為未進行甄別,而全部予以認定并計算設計費,顯屬不當,部分鑒定依據亦缺乏基本的客觀性、關聯性,故一審法院對于鑒定結論部分予以采信。……一審判決對于鑒定結論部分予以采信的處理方式,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予以維持。
目前我國對于建設工程設計質量的鑒定依據主要是國家現行的設計規范。所以,與其他司法鑒定不同的是,設計質量的鑒定結果往往無法得出一個具體總結性的結論,只能對不符合設計規范的內容逐條列明,其中,根據規范條文的性質,鑒定結論所采用的表述方法亦有所區別。比如,針對設計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一般會使用“不符合”等字眼進行表述;針對設計規范中的建議性或指導性要求,一般會使用“建議”等字眼進行表述。但就法院審理案件而言,除非違反設計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否則,不應當認定設計成果存在質量瑕疵或設計人存在過錯。
前述部分所總結的是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常見的爭議焦點,針對以上各爭議焦點,本文亦對實踐中常用的裁判規則進行歸納整理,主要體現有以下七個方面: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的七個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裁判規則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裁判規則3:依法應當招標而未經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屬無效。
裁判規則4:室內裝飾設計合同不涉及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等設計問題,不屬于建設工程設計范疇。
裁判規則5:設計人不具備相應設計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設計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裁判規則6: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中的一種法定形式,最終是否采納,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納,需要法院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裁判規則7:除非設計人或其提交的設計成果違反了設計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否則,不應當認定設計成果存在質量瑕疵或設計人存在過錯。
結語:
建筑工程設計合同與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一樣,屬承攬合同的一種,但其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為標的物為建筑工程設計文件、設計工作具有階段性、設計過程具有參與性、設計手段軟件化、國家干預貫穿合同履行始終等。在處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時,應當結合設計工作的特點和實踐中的慣常做法,對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合同的效力、設計文件的交付、設計費數額的確定、設計文件質量缺陷的后果等爭議點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爭議點的認定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見解,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本文僅對上述爭議點的處理進行了初步的思考,隨著工程法律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對各種法律問題的認識還會進一步深化,一些觀點還可能需要進行補充和修正。同時,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具體案件還要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分析,才能達到定分止爭,并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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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的法律服務(異議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及分包事項法律服務
?建設工程各類合同文件的起草、審核和項目談判
?建設工程各類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及項目施工管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和質量保修環節法律把控
?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増加工程、簽證結算、索賠與反索賠
?代為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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