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殺人,未成年殘忍之至還需要保護嗎 | 法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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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了兩件和未成年人有關的刑事案件。
一件發生在大連,一個即將年滿14歲的男孩,殘忍的殺害了同小區一個10歲的女孩,而且因為未滿14歲,將免于刑責,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網民一邊倒的要求嚴懲這位“年幼”的肇事者。
另一件事情,發生在四川仁壽一所中學,一個剛進入教室的老師,被一名初中的男生用磚頭從背后擊打頭部9次,現在仍躺在ICU病房未清醒,有可能成為植物人。
這兩件事情引發輿論關注,主要有兩點,一個是造成的后果相當嚴重,一死,一重傷,另一個是案件的主體都是未成年人,兩個案件的主角都是初中生。在我們的印象中,初中生還是象牙塔里孜孜不倦學習的學子,在絕大多數人的眼里,他們還都只是“孩子”,但就是這兩個孩子,卻干出了驚動全國的“大事”。
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負刑責該不該修改?
在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于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專家提供給記者的一份2018年的資料顯示,在統計的90個國家中,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6周歲至18周歲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是14周歲,是最多的;有二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在14周歲以上(包括14周歲),是最為常見的。
有輿論認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極端殘忍,犯罪之后毫無悔意,法律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認為,應當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下未成年人發育程度提前的現實,適當降低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14歲以下青少年不負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年齡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斷是非能力欠缺。對未成年人過多適用刑罰,會導致正常的學習中斷,監禁環境對低齡未成年人影響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會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說,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著更多的社會原因,刑罰懲戒的是犯罪個體,在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上,將刑罰完全施加于未成年人本人未免有些苛責。
“從長遠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最好的辦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說,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屬于極端個案,因此而修改針對大多數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值得商榷。
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表示,當務之急不是調整刑事責任年齡,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將學校教育、家庭監護、政府矯正、司法懲戒等各方面統一起來,才能切實解決刑事犯罪低齡化問題。
不負刑事責任不等于放任不管
在當前媒體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報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眾神經: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于承擔刑責,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不負刑事責任,不能等于沒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苑寧寧表示,目前法律規定的諸如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矯治等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說明其家庭已經存在嚴重問題,孩子身心發展已出現嚴重偏差,這種情況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誰來負責監督?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苑寧寧說。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法治國家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有兩套司法體系:一是面對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少年司法,強調矯正、教育、回歸,但不排斥懲戒;二是針對未成年人較嚴重犯罪的刑事司法,比較重視抑制、打擊、懲罰。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了關于收容教養的規定,這一改動引起了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不少人認為,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處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養制度不但應該保留,更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更好發揮作用。
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執行標準、執行場所、執行條件、懲戒措施、實施人等,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安全感。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說,未成年人司法秉承的“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實際上是全面的、動態的。換言之,應當將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民眾等對司法公正之認知和踐行,納入整體框架并進行全局性考量,而非僅僅考慮未成年犯罪人本人權益。否則,被害人及民眾有可能很難感知到司法正義與公正,以及認同對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處分結果。
學校、家庭要對有不良行為的孩子提前干預有效監管
專家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監管缺失、教養不當、關愛缺乏、保護不力等共性問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布的一份教育藍皮書顯示,“家庭教育不當”“不良交友”“法制觀念淡薄”“學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孫雪梅說,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階段,很多社會問題折射到兒童教育上。從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出涉案未成年人是缺乏教育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專家孫云曉說,很多父母存在親職教育缺失的問題。孩子沒有成年人的陪伴和教育,很容易成為問題兒童。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暴露很多不良或違法行為,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家庭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管和教育責任,如果家庭這道“防線”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儲朝暉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重成績、輕規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時培養基本規范、道德判斷能力及法治意識。“從教育角度來說,一定要培養健全的人,而不是培養一個只考高分的人。”
“教育不僅僅是傳授知識,還要培養健康人格。”孫云曉建議,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現象是有規律可循的,在日常教育中家庭、學校和社會應該協同合作,把可能發生的影響孩子一生的問題扼殺在萌芽中。
對于因監護人履職不當、管教不嚴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多名專家建議在法律中規定追究監護失職責任。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法律要對有監管職責的家長具有制約力,對于因教育失職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家長應承擔足以影響其重大利益的后果。
必要懲戒是未成年人司法必不可少的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不是旨在解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而在很大程度上可視為未來建構相對獨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框架性法律。
需要說明的是,少年司法中的“懲戒”,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懲戒,性質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樣的。少年司法中的懲戒是輔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過公安、檢察、法院、矯正等司法化不同階段的處分,行使和發揮著類似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帶有濃郁國家親權色彩;而刑事司法中的懲戒,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處分的外化。
簡言之,未來,未成年人司法實際上對實施以下行為的問題少年進行司法化處分:1. 屢次、多次從事與其青春期客觀上有關聯的行為,如曠課、離家出走、打架斗毆等(這是國際及域外慣例);2. 輕微犯罪行為;3.較嚴重犯罪行為,但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司法其實主要處理前兩類問題少年行為。目前,公眾主要注意力放在了第三類未成年人人群,但實際上,這類人群數量不多(盡管犯罪行為較為嚴重,社會反應強烈)。
此次,輿論之所以對兩法修訂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對兩法在必要懲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鑒于此,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這部分問題少年處理上的“司法短板”,兩法修訂或許可以適時地補上。
◆來源:新華視點;新京報評論;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文章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本文系作者觀點,不代表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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