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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二)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一般而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要么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要么是按照不動產專屬管轄即由工程所在地的相關法院進行管轄,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能否對《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擴大解釋?《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完全等同?適用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否存在例外情況?本文為尋找上述問題的答案而展開,并試圖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理出一個清晰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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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繼勇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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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與其他糾紛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路徑也是多樣的。在嘗試協商、和解等方式未妥善解決糾紛時,當事人面臨的選擇就是或裁或審。隨著商事仲裁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所認可,商事仲裁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中常見的爭端解決機制。《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效力,只要當事人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院對當事人因該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就無管轄權。(關于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訴來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此類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若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那么通過法院解決糾紛很大程度上說是必須選擇的路徑。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院的管轄權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專門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一般管轄。

(一)專門法院管轄

1.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01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法釋〔2012〕10號)第三條規定,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因此,結合《民訴法解釋》的規定,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工程所在地的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即:先在地方法院與鐵路運輸法院之間適用專門管轄,再在鐵路運輸法院之間適用專屬管轄。近些年,高鐵、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層出不窮,一旦出現糾紛可能涉及天量投入。依據前述《規定》第六條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粵高法〔2013〕360)第一條的規定,廣東省內涉及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的民事訴訟由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和肇慶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受理廣州市和肇慶市內發生的民事一審案件。因此,廣東省內的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相關的糾紛,也應當由工程所在地的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2、海事法院管轄。2016年3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法釋〔2016〕4號)第二條中,12.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訂制、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第三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輸送糾紛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含水下疏浚、圍海造地、電纜或者管道敷設以及碼頭、船塢、鉆井平臺、人工島、隧道、大橋等建設)糾紛案件,56.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案件。其中特別解釋了109.本規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關的工程監理。因此,上述案件的管轄應確定為工程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3、軍事法院管轄。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一條規定(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條,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不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規定的,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情況的建設工程案件應由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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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二)建設工程施工(相關)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排除在“不動產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不動產所在地原則適用專屬管轄。

《民訴法解釋》實施半年后,《人民法院報》于2015年8月27日刊載了《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該篇文章署名“高民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集體筆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集體智慧”。簡言之,該文的觀點實際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該文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案由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盡管上述文章發表后,我們至今也沒有等到《案由規定》的修改,但各級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對于(3)類四級案由到(9)類四級案由意見已經趨于統一,即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專屬管轄)。比如,中建二局一公司與美達芙公司外墻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2017)最高法民轄30號《民事裁定書》直接引用了上述文章的觀點,論述分包合同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擴大解釋為“建設工程建設施工相關合同糾紛”,即: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案件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因而,《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案由規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不等同。前者以案件性質本身理解為宜。后者則應從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的角度理解,因為這些四級“案由”是對涉案法律關系的概括,有利于人民法院系統對案件的分類管理,是人民法院標準化工作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

對于以下特殊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①農村建房施工合同需要區別對待。因為,按照《建筑法》第83條第3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故,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農村住宅兩層帶閣樓、帶地下室的“兩層半”房屋)住宅活動,不屬于建設工程,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②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屬于該條情況以及屬于家庭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屬于建設工程,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③對于園林、綠化工程,2017年4月13日住建部下發《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對園林綠化企業取消資質要求,但園林綠化工程仍需要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屬于建設工程。

④對于電梯安裝工程合同,從事電梯等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且需要經受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應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

⑤涉及裝配式建筑合同、公共建筑的門窗安裝合同、光伏發電工程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糾紛,其主要權利義務仍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故仍然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管轄的認識還不統一,主流觀點是適用一般管轄

四川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京創國際建筑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2017)川01民轄終1703號】、北京中裝文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清美三十四號(北京)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中國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2018)京02民轄終314號】的裁判文書均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原審原告選擇向原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有管轄權。云南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云南睿安特重型鋼結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2017)云01民轄終1272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而在廣東奧特萊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案【2017)粵06民轄終197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本案依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018年6月26日《江蘇省高級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發布,該解答第1條明確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對待,一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江蘇省內對于該問題存在的爭議形成了統一認識和操作標準。

因此,關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抑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有時勘察設計權利義務約定在一份合同中),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來確定管轄還是應當適用專屬管轄,通過案例的檢索與分析,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尚未形成一致認識。

筆者認為,需要回歸問題的本源和初衷,即:為什么把一般地域管轄變為專屬管轄呢? 第一,為了解決管轄混亂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起訴發包人,引發大量利用該條司法解釋規避合同約定訴訟管轄地的訴訟行為,造成實踐中該類案件管轄混亂,當事人的權利受到嚴重影響。 第二,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在大量施工合同糾紛中,需要對工程質量、造價、工期進行司法鑒定,以工程所在地為專屬管轄地,便于查明案件事實、開展司法鑒定和案件審理。所以,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規范訴訟管轄秩序,作了適用專屬管轄的特殊安排。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而非關于不動產工程的物權糾紛,因此在對《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擴大解釋的時候,仍然要考慮“度”的問題。勘察、設計合同(有別于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本質上也是委托合同,也沒有在合同法中確認為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但其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關系甚是密切,幾乎不會獨立于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而獨立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雖為合同法所確定的包括在建設工程合同范圍內,但本質上是委托方與受托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有明確的規定,是和建設工程合同并列的一種有名合同,且勘察、設計合同可以獨立于建設工程項目而單獨存在,因此作為一般的合同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是符合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涉案項目在江蘇省外的,作為原告代理律師選擇起訴法院時,或者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時,討巧的方法是:提前作足相應功課,充分地了解受訴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傾向性裁判觀點或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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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部律師受邀參加2017年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新聘及擬聘
仲裁員培訓大會模擬仲裁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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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但有例外情況;

3、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主流觀點是適用一般合同的管轄原則(即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江蘇省確定適用專屬管轄。

4、無論何種情況,適用專屬管轄不能違反專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玉生主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本書編寫組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配套法律規范與示范文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3. 酈煜超、楊鑫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問題的研究》,微信公眾號“滬鑫lawyer” 2018年1月4日發。

4.項昭亮:《6、工程糾紛中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微信公眾號“建工訴訟法律實務研究”2018年7月1日發。

5.陶炳立、蔣艷、李璐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原則與例外》,微信公眾號“商事法律風險防范與爭議解決”2019年4月9日發。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建設工程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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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簡介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法律部(簡稱金橋建工部)系本所最核心的專業部門之一,主要為建設工程領域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專業法律服務。目前,部門共有資深律師30余名,其中法學教授6名、副教授4名、 商事仲裁員16名、具有資深法官履歷的律師8名。部門精英薈萃,擅長團隊協作,通過深度研討、模擬庭審、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切實有效處理建設工程領域重大疑難法律事務,以實現客戶權益最大化。

金橋建工部服務范圍涵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各類建設工程領域,能夠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在建設工程全流程中的各類法律事務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和ー站式解決方案。   

具體法律服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為各類重大疑難建設工程案件出具專家意見書

?建設工程各類糾紛案件仲裁與訴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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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及分包事項法律服務

?建設工程各類合同文件的起草、審核和項目談判

?建設工程各類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及項目施工管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和質量保修環節法律把控

?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増加工程、簽證結算、索賠與反索賠

?代為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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