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法典》(草案)中的家事新法規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公布,業界和學術界對此評價和意見多多,在此不再贅訴。我們是“依法辦案”的職業人,必須要把法搞清楚,才能辦好案。為此,還是要認真解讀這個法律之重器的。

喬長齡 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翻到將近200頁,從第一千零四十條開始,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是我工作中常用的家事法規編章。這里,就從實踐操作的角度,說說我對這一部分內容的初淺理解。
婚姻家庭編的新增內容引入注目
1. 設置了離婚冷靜期
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規定,不僅設置了離婚的冷靜程序,也強調了雙方自行協議離婚的成功率,有賴于雙方的理性同步。否則,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行使對離婚的把控權而撤回離婚申請。這有可能無形中將更多的離婚轉化成訴訟的途徑。所以,協議離婚的也需要專業律師的參與,才有助于達成目標。
與此規定相呼應的,還有第1078條、第1080條,這兩條內容都給離婚增加了更加嚴謹的程序規定。
2. 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納入法條
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直以來的敏感和爭議焦點問題,之前最高法多次發布司法解釋予以實施解決。這次草案也只是將過往的內容納入法典,并沒有太多更新。其中的第1060條、第1064條、第1065條都是這一方面內容的主導規定。
3. 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這是保障了婚姻存續期間內雙方對財產處分的主動權。尤其是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都有了可防控和避免的依據。比如打賞網紅這類就有可能屬于揮霍行為,可以運用這一條做分割之訴,以達到保護和懲戒的雙重目的。
4. 出現新定義,有可能擴大婚姻家庭調整的范圍
第1045條出現了“血親”、“姻親”和“家庭成員”這樣的名詞,這些都有可能在實踐中使得婚姻家庭法規調整的對象、法律關系的范圍擴大。
5. 親子關系確認的法律之訴
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這是親子關系的確認第一次被法律化規范,可以獨立成為訴訟請求得到立案審理。
收養章的變動最小
1. 增加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規定
第1109條規定“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規定了保密條款
第1110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 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可見,尊重個人隱私不僅是一種道德上的標志,它也得到法律的規范性指引,保障良好的倫理關系,保護每一個個體的正當權益。
3. 更全面的實現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第1044條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1098條則在《收養法》原有條款上增加了對收養人條件的限制,增加了“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內容
繼承編有新亮點
1. 確立了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地位
第1145條至第1149條,共五條新內容,增加了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規定。這意味著,遺產專項化處理將以法律的方式確定,繼承將得到有序、規范安排,遺產管理人有責任清理、保護遺產,也將在履行義務的同時獲得相應的報酬。
我認為,這一規定是草案的家事法中最大的亮點,它引入了第三方的介入,使原本帶有任意、隨意性,還帶有些隱秘性的發生在每一個家庭中的繼承,量化為社會規范行為。這將為遺產人制定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帶來更加可靠的保障,不僅避免各類紛爭,還讓家庭財富傳承有了發展的基礎架構。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該是這一環節中遺產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最專業、最適合的人選。
2. 遺贈受到更多的重視和限制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草案中并沒有變化,“孫子女、外孫子女”還是沒有出現在條文當中。但是遺贈的地位受到重視,多處條款中將遺贈與遺囑并提,以示重要。比如,第1125條“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115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這些都是比較《繼承法》新增的內容。
3. 不同的繼承人權益義務不盡相同
新增的第1163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這一規定,雖然是給了遺囑制定人更多的主動權,但是實質上是對繼承人有更多的義務要求,生活中善待親人的人,應該也得到法律的善待。
其他新增內容
1. 對家庭成員豐富了義務性規定
無論是婚姻編、收養章、繼承編,都增加了“保護”這一項規定內容,比如,《婚姻法》中的第21條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草案中行文為第1058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對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草案規定“應當支付撫養費“。
2. 提升了對個體意志的尊重和保護
婚姻編中第1050條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取消了《婚姻法》第10條中“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內容,而同時增加了第1053條的告知內容,即保護疾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權,只是需要履行告知的義務即可。
前文提到的收養章第1110條規定,對收養保守秘密的規定,也是體現了對個體尊重的新增內容。
3. 與時俱進,內容和文字都有了更新
《婚姻法》和《收養法》中關于計劃生育的規定取消了,相關的內容也做了調整;
婚姻編中第1062條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項目;
收養規定中關于養子女可以自我表達意志的年齡,從《收養法》規定的10歲調整到了8歲;
收養規定中將可以被收養人,從《收養法》中的14歲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直接調整為“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他細微更新,在此就不一一點述。
民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如今快速度編撰為民法典,這是法律的進步。法典化是個漸進的過程,也許這一次并沒有太多的創新能夠呈現,但是法律的調整,其出發點和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調整日益變化中的社會關系,維護人們的正當權益,讓生活有序、良性的運轉。雖然只是草案,但對于相關條款的學習和理解,也能領悟到目前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立法的基本宗旨,有利于在實操中及時整理工作思路。
別忘了,做一個熟知專業、通情達理、富有遠見的律師,很關鍵。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

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是一個專注于婚姻家事、繼承事務及財富管理傳承的專業法律部門。本部門根據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特點,既組合了專注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且戰績彪炳的實戰型律師,也組合了對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研究多年的專家型律師,能夠滿足客戶的各類型法律需求,為客戶提供高效、精準、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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