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部門應對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人員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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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煌 高級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企業人事部門及時與員工進行聯系,通過經過員工確認的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微信號等聯系方式向員工發放延遲復工時間的通知,保留通知證據。
二、企業人事部門根據員工反饋信息,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確定其不能復工原因,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對待方案;
(一) 普惠性延遲復工期間
在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公布的延長假期內(即:2020 年春節假期至 2 月 2 日結束,2 月 3 日起正常上班),企業應按員工正常休假處理,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時,企業應按照企業停工處理,職工在延遲復工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此類延期,員工不需要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二) 隔離、治療導致延遲復工期間
員工需提供病歷或診斷證明書等文件,證明確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患者、疑似病患者、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患者、疑似病患者有密切接觸而隔離、醫學治療、醫學觀察的人。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此類型人員,在此類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 解除隔離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病假
員工需提供病歷或診斷證明書,以及醫院出具的合理的病假證明文件,證明確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患康復者,且解除隔離措施后需要繼續休病假治療。該類型病假證明所確定的需休假的醫療期應當符合勞動部對于職工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也可以要求勞動部門進行醫療期鑒定,出具醫療期鑒定書。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目前廣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 2100 元。
(四) 非因隔離或患病,但因疫情控制而延期
若員工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仍因區域性疫情控制無法復工的,則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若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年休假用完后仍無法復工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基本生活費。
(五) 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又不按時復工的
該類員工經多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崗工作,或雖事先說明理由但事后拒不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短期可以視為事假,拒發未復工期間工資;超過企業規章制度確定的足以解除合同的曠工期限的,可以視為無故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此后果在事先應向員工釋明,可在延遲復工通知中一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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