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lydone · 法律 | 閑敘彩禮(一):法律視野下的彩禮給付標準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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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來東 實習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好久不見,今天我們來聊聊—彩禮。
彩禮之事,初源于西周,歷史沿革久遠,至今仍影響深遠。古籍《禮記·昏禮》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于廟,而拜迎于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于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此處所言“納征”即為今日之“彩禮”,彩禮送至,婚姻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則彩禮退還男方。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對于彩禮,民間一般認為彩禮系女子身價的體現,偶亦有男方入贅至女方家庭,女方對于男方之隨禮。有的地區和民族會此稱為身價禮,西方一些國家稱為婚前贈與財物。無論稱呼如何,本質為同。
彩禮給付的法律性質
彩禮之稱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用語,從《民事案由規定》對彩禮糾紛的界定來看,彩禮的規范法律用語應當為“婚約財產”,相應的糾紛也被規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對于彩禮給付行為的法律性質,學界爭論不休,不同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彩禮給付行為的法律性質提出了相應的觀點,即“附條件的贈與說”、“所有權轉移說”、“從契約說”等。
從實務角度考察,婚約財產產生的根源應當與婚約締結之背景息息相關。無論是為了履行民間約定俗成的結婚前置性程序,還是為了促進婚姻締結所做出的財產性努力,對于彩禮的給付應當都是要緊緊圍繞著締結婚約這一核心目的。在生活當中,我們會實施很多贈與行為,但標志著婚約形成的贈與僅僅只有“彩禮”贈與這一一種形式,因此,單純的“所有權轉移說”,筆者認為,其忽視了婚約財產給付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形式相異于普通贈與行為之特性,有其片面之處。
而“附條件的贈與”應當系從法律層面能夠對彩禮給付進行較為合理的定性的觀點,且這樣的贈與應當系附解除條件而非生效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則解除條件成就,其效力喪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一種情況解除條件在男女雙方戀愛關系結束(即分手)時成就,第二、三種情況解除條件在雙方離婚時成就。
法律實務視角下的“彩禮”給付認定之標準
舊時代的彩禮給付,往往具有非常完備的程序和形式,也多為實物之給付,且其在村中可能以車馬相載之形式,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也較易與雙方家庭之原有財物相區分。但在現代社會,由于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的延續,締結婚約的雙方家庭為求婚約穩定,仍然保留著敦促喜結連理的彩禮給付。但現代社會的彩禮給付,緣于種種原因,例如科技的發展、城市化率的提高等,其交付之程序大大簡化。往往雙方家庭僅通過口頭約定好彩禮給付的內容,其多為貨幣而非實物之形式,即通過銀行進行轉賬來進行彩禮之給付,且這種轉賬可能存在較長時間跨度下的多次轉款。實務案件中,有男方對女方多年進行的不間斷的財物給付,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對于這些轉賬是否屬于“彩禮”爭論不休,這也為實務審判中的認定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如何從雙方家庭中區分出“彩禮”成為解決彩禮歸還問題的前序性難題。
對于實務中的彩禮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與彩禮給付相關的事實因素,并結合法官之自由心證予以認定,綜合而言,應當從如下角度進行考察:
1.彩禮給付系以何者名義所為,且所給付之對象亦為何者?
一般而言,彩禮給付方系男方及其親友,當然,如前文所述,也存在男方入贅,女方給付彩禮之情形。在民間,許多家庭對于婚姻之事極其重視,往往舉全家之力籌措資金給付彩禮,甚至不惜貸款亦要完成此時,但無論如何,彩禮之給付往往系以一方或一方家庭之名義,且給付對象也應當為婚姻締結的另一方。
2.對于彩禮給付時間之考察
彩禮給付時間亦是對彩禮認定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彩禮給付之時間,應當為男女協商締結婚約之時起,到實際締結婚姻關系為止。但是在農村中,由于婚禮之舉辦與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往往并非在同一時間節點,民間往往更加認可“辦酒席”、“辦婚禮”作為婚姻締結之實質程序的效力。因此,當彩禮給付在法定的登記結婚后,婚禮舉辦之前的這段時期進行,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彩禮”常常成為訴訟過程當中的爭議焦點。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完全按照法律明文規定,以法定的婚姻締結程序認定婚姻成立的時間節點,在后者一律為一般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彩禮之給付系為締結婚約,結婚應當系婚姻存續一定的時間,雖在登記之后給付,但若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當予以返還。筆者認為,對彩禮給付時間的考察,仍然不能忽視彩禮背后的民俗性、現實性、特殊目的性等一系列特性,既然其源于民間,勢必要尊重民間之傳統及規則,此種認定并無不妥,且易為民眾接受。對于某些普遍將婚禮作為婚姻締結是指程序的地區或者存在類似鄉規民約的地區,在婚姻登記之后,婚禮之前的給付,應當認定為彩禮給付,這也涉及對涉案地區文化背景的考察。
對于彩禮給付內容的認定,全國各地均有不同的審判標準,許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現作節錄如下:
(1)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道德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p>
上海高院的答復總結了兩點認定標準:1.具有為了締結婚姻之目的,不得已而給付,具有明顯的習俗性;2.審查當地風俗習慣,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之習俗。這兩點標準對于彩禮的認定具有方向性的引導。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
14.哪些財產屬于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以結婚為目的,于婚前給付對方的財產,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15.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于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
16.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系,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17.彩禮返還額度如何認定?結合哪些因素考慮?
彩禮返還額度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給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責任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全部或部分返還。
18.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但按照傳統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后產生的彩禮糾紛、要求返還的,如何處理?
彩禮返還的規定是基于我國農村習俗的特殊情況所作出的。考慮農村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廣泛性,《婚姻法解釋一》作出了追溯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效力的規定。根據該精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禮糾紛,如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參照該規定精神,酌情返還?!?/p>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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