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逃“疫”,全線“陣亡”——公職人員該如何防控職業風險?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2月21日,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感染新冠肺炎離漢進京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千里赴京都,頂風大逃“疫”,黃某英的這一次操作,不禁讓人們反復詰問,她是如何做到的?又是誰為她“放行”的?事情真相如何,我們在此不做探討。此次事件被定性為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這就意味著,涉及其中的公職人員都將面臨被控失職瀆職的風險。基于此,我們將結合此次事件談一談,公職人員該如何防控職業風險?
李揚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李聰 實習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黃某英事件發酵后,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并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胡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并立案審查調查;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并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并立案審查調查。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且不論最終調查結果如何,從事件的處理來看,波及范圍不可謂不大。對于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公職人員而言,更是徘徊在失職瀆職的懸崖邊上。何謂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是失職瀆職案件的主要表現特征。濫用職權很好理解,也是人們容忍度極低的失職瀆職行為。對于濫用職權,濫用職權者本身是有著清晰的認知的,也就是大眾通常所揣測的利益交換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相對模糊了許多。說其模糊,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行為主體本身也往往意識不到,自己已經構成了玩忽職守。
我們可以試著想象,在排除濫用職權這一猜想的前提下,干警為什么會將黃某英放行?根據相關報道可知:監獄干警用警車將黃某英送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給其女兒。當時,同車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接回孝感。在此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干警未按疫情防控規定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她們放行。黃某英乘坐其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的京牌私家車,于2月21日11:30離漢赴京。
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執勤干警并未意識到要對黃某英進行查控。在公職人員履職的過程中,大量的行政事務往往會導致公職人員“不經意”的玩忽職守,這既源于行政事務的冗雜特性,也源于一種長期形成的工作慣性,當然也有對特殊時期敏感度不夠而導致的疏忽因素。
權力之所在,責任之所在,風險之所在。作為公職人員,由于被賦予了特定權力,也就不可避免承擔著相應責任與風險。如何在繁瑣的行政事務中做好職業風險防控,避免“一不小心”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很值得探討的課題。
本律師團隊根據以往的實踐經驗,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為公職人員防控職業風險提供以下建議:
1.提高敏感度,尤其在特殊時期
這里的特殊時期無法一一例舉,僅以此次黃某英事件為例,疫情便是此次事件的特殊時期背景。在整個國家都處在高度重視疫情控制的背景下,作為公職人員更要提高自己的敏感度。比如此次的執勤干警,以往見到警車護送的人員,也許已經習慣了不問放行,這是源于公權力機關間的信任,也是行政效率之所在。但在疫情期間,這些依賴路徑就需要重新去審視。即使是警車下來的人員,也應該毫無例外的進行檢測才能放行,這才是對疫情工作的負責,也是對自己的負責。當我們不去討論濫用職權這種因素時,這便是典型的玩忽職守行為。而這種自己因習慣而造成的疏忽,就是將公職人員推向失職瀆職犯罪邊緣的沖力。實在不可不警醒。
2.履職過程中,做好盡責留痕工作
涉嫌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除了主觀故意與過失外,亦不排除“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的特殊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時,如何及時有力地證明自己在履職過程中未有任何失職瀆職行為,則取決于公職人員履職過程中的留痕習慣。留痕在不同崗位有不同體現,但可以概括理解為但凡所做,必留證據。不論是日常工作,還是完成上級交待的臨時工作,都應該有意識做好留痕,以便于清晰界定自己在履職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
3.事發后盡早咨詢專業人士意見
一旦意識到自己面臨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風險,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如從事刑事風險防控的律師,律師縱沒有扭轉乾坤之力,但優秀的律師一定可以做到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如告知當事人哪些行為、何種證據、什么事實是最有利的,哪些又是不利于當事人的,兩者界線如何區分,身處困境,如何依法主動爭取減輕、從輕情節,面對司法審查,如何保護好自己合法權益,則是律師多年實務經驗和知識積累才可以作出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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