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引發的勞動法律關系問題答問(一)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朱東興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洪靜文 實習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一. 沒有參與疫情防控的用人單位,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屬于工傷?
(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工傷。
1、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意外事故。
2、新冠肺炎為乙類傳染病,不屬于職業病。
(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解答
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 廣東省的意見
2020年1月27日,廣東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并結合廣東實際,明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冠肺炎,可認定為工傷。該文沒有規定沒有參與疫情防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屬于工傷。
(四) 湖北省的規定
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致。只有參與疫情防控的用人單位,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認定為工傷。
(五) 武漢市的規定
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致。
(六) 例外省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發布的《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浙江高院頒布相關意見,正面認可普通用人單位員工履職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屬于工傷。
(七) 我們的觀點
浙江高院的意見,僅適用于浙江省。
二. 返工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不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返工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不屬于因上述原因受到的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三. 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且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因此,只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因病情嚴重突發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四. 例外情形
員工被派往湖北出差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屬于工傷。
五. 新冠肺炎患者被認定工傷后有什么好處?
1. 醫療期間費用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也就是說,無論認定工傷與否,新冠肺炎患者個人都無需擔心負擔新型冠狀病毒產生的醫療費用。
2. 如果新冠肺炎患者不幸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被認定為工傷且因工死亡的話,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六. 已經購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員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認定為工傷后,醫療費用如何負擔?
國家確?;颊卟灰蛸M用問題影響就醫。
一是對于確診新冠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二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三是確診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鹬Ц斗秶?。
七.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有什么責任?
這是沒有購買社保的用人單位及員工共同關心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國家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區分處理:
(一) 出差湖北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負擔的部分,財政負擔。
(二) 沒有出差湖北的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感染后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負擔的部分,財政負擔。
(三) 對于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但沒有在48小時內死亡的員工,治療費用在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用人單位沒有責任。
八. 新冠肺炎或者疑似癥狀被隔離期間是否享有工作報酬?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該通知明確了對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九. 新冠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不可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通知》(見上文)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新冠肺炎患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十. 復工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中的主要責任有哪些?
首先,各用人單位應嚴格遵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須等情形,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
其次,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第三,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復工用人單位可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十一、 復工用人單位若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沒有遵守疫情防控規定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的相關法律規定,若用人單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用人單位有可能會被處以行政處罰,引起嚴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會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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