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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互首例!國際仲裁痛失頂級域名,國內訴訟強勢奪回!——案例:一起美國商標權與中國網絡域名權之爭

廣互首例!國際仲裁痛失頂級域名,國內訴訟強勢奪回!——案例:一起美國商標權與中國網絡域名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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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率先研究出網絡域名,在互聯網繁榮發展的今天域名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因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產生的糾紛也隨之出現,一直以來,中國的域名持有人常年被美國國家仲裁論壇等仲裁機構將.com域名裁決轉移給美國或國外投訴人,中國域名持有人常因語言不通、律師費高昂的情況下,覺得投訴無門,只得作罷,無端喪失了國際頂級域名。近年來,中國企業互聯網品牌意識正在逐步增強,而域名又是互聯網品牌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企業對域名越來越重視,于是中國的域名仲裁案件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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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倩 高級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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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碧瑤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案 例

中國域名持有人陳某,在美國國家仲裁論壇裁決將其所持有的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美國BULU公司,陳某將美國BULU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經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涉及涉外送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調解、缺席審理、網絡域名權與商標權之博弈后,終于取得了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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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看域名仲裁是怎么回事?

為了解決域名爭議, 域名管理機構制定域名糾紛處理機制并授權他們認可的機構代為執行處理。我們知道, 域名分為國際頂級域與國內頂級域, 它們由不同的管理機構管理,國際頂級域由ICANN管理,國內頂級域由CNNIC管理,所以仲裁機構也是不同的。國際頂級域的管理機構ICANN, 授權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亞洲域名糾紛解決中心 (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ADNDRC), 美國國家仲裁論壇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NAF), CPR爭端解決研究所 (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CPR) 為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適用范圍為.com,.net,.org后綴的域名, 亦為某些國家頂級域, 如.nu,.tv,.ws等所采納.CNNIC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為國內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適用.cn中國后綴的域名。

問題來了,國際域名仲裁裁決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被投訴人有什么辦法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國域名持有人陳某,在歷經美國國家仲裁論壇裁決將其所持有的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美國BULU公司,陳某將美國BULU公司告上法庭的,本案經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涉及涉外送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調解、缺席審理、網絡域名權與商標權之博弈后,終于取得了勝訴判決,保住了他的國際頂級域名。本案頗具參考價值,值得中國域名持有人借鑒和學習。



 案情簡要

頂級域名持有人陳某于2019年1月收到美國國家仲裁論壇作出的《裁決書》,認定陳某享有的<bulu.com>域名(下稱“涉案域名”)屬于惡意注冊使用并與某美國公司的注冊商標“BULU BOX”構成相似,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UDRP),以及ICANN政策,裁決將涉案域名轉移到美國BULU公司名下。送達裁決書通知中告知,根據ICANN Policy ? 4(k),被投訴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域名注冊服務商會暫停域名轉移。

遂陳某將美國BULU公司起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確認涉案域名為其合法所有,并提出相關的賠償請求。案件受理后,美國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進行缺席審理,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陳某對涉案域名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權利。最終該國際域名塵埃落定。


 涉外訴訟程序


1.管轄問題

因美國公司住所地不在中國且在中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本案選擇以侵權行為地作為起訴的管轄依據。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本案為針對涉案域名的財產權益糾紛,陳某作為域名持有人對涉案域名享有的合法權益,故法院認定域名持有人陳某的居住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廣州市內的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廣州互聯網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調解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和調解中心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組成部門,旨在為解決私人當事人之間的國際商事爭議提供仲裁和調解服務。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則》,本案涉及國際知識產權爭議問題,符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和調解中心的調解案件類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廣州互聯網法院在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院擬將本案至該中心進行調解,但在調解程序啟動前,調解雙方需負擔高額的調解費,因費用過高雙方最終放棄了調解程序。


 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陳某對涉案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權利的關鍵在于判斷其行為是否侵犯美國公司的合法權益。就域名糾紛案件侵權構成條件的認定,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作出了類似的規定。美國國家仲裁院適用依據為《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我國法院適用的準據法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司法解釋”)。

結合《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認定域名持有人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的其中一項條件要求為“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本案從以下幾個角度對陳某是否具有惡意注冊及使用行為進行了判斷:


1.注冊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

陳某于2002年注冊涉案域名,而美國公司成立于 2012年,取得商標的注冊時間分別為2014年和 2018年,商標的首次使用時間為2012年;無論美國公司的成立時間還是商標的注冊、使用時間,均遠遠晚于陳某注冊涉案域名的時間,且美國公司證據證明其在陳某注冊涉案域名之時或之前就已經對“bulu”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權益,陳某作為域名注冊人在申請注冊時也不能夠預見他人尚未取得的權利,陳某的注冊行為不屬于有意阻止美國公司作為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情形。因此,陳某的注冊行為不具有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或為商業目的注冊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或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惡意情形。


2.是否存在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或網站混淆的惡意情形

陳某注冊涉案域名的目的是出于公益性質,為了提供尋親服務與寶貝回家網、尋親網等進行合作,不投入商業使用,也沒有利用域名向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而美國公司向公眾提供健康產品等的零售服務,服務對象是美國境內的用戶,兩者不存在任何關聯,更不具備混淆的可能,故陳某使用域名的行為不會導致美國公司網絡用戶的混淆、誤認,陳某使用涉案域名時不存在故意造成與美國公司提供的產品、服務或網站混淆的惡意情形。


3.是否存在要約高價出售或轉讓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情形

美國BULU公司曾在美國國家仲裁院處舉證證明雙方曾就涉案域名出售事宜進行過溝通,陳某作出了高價出售回復,但未在本案進行舉證,無法證明陳某是否曾經作出域名報價。即使報價真實,也不能陳某認定具有惡意。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域名持有人以向投訴人或該投訴人的競爭對手銷售、租賃或轉讓域名以獲取額外收益作為注冊或獲取域名主要目的的,才能認定具有惡意。本案中,陳某在域名使用過程中未主動向美國公司提供域名出售服務,而僅僅是在美國公司聯系購買域名時回復域名報價,該事實不能證明其注冊或獲取涉案域名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向美國公司或其競爭對手銷售或轉讓以獲取額外收益,更不能由此推斷惡意,因此,陳某不存在要約高價出售或轉讓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情形。

綜上,陳某對涉案域名注冊、使用不具有惡意,不滿足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條件,因此,法院確認陳某以域名持有人的身份享有涉案域名<bulu.com>的合法權益。但因美國公司的投訴行為不屬于《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中規定的反向域名劫持(域名反向劫持,是指商標所有人等惡意利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企圖剝奪域名注冊人的域名的行為)等非侵權行為,故陳某主張的賠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結

網絡域名屬于可構成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商業價值。對于兩者之間的權益沖突如何解決,我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規定了相應解決糾紛機制,處理程序類似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的規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作為一套富有成效的專門性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取得了世界公認的成功。

類似沖突可以通過非司法途徑解決,也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司法訴訟中,涉及認定持有人對在先注冊域名是否具有合法權益、是否侵犯在后注冊商標的權利問題,應當圍繞《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進行展開。首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 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 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 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其次,被認定為具有惡意的行為包括:(一) 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 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 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 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五) 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如:域名停放、將域名用于“捕鼠”目的、一人持有數量眾多的域名等等。

通過本案法院的認定和判決的分析,本文著重強調此類糾紛的解決途徑及侵權行為的定性,我們不難發現,健全的法律體系需要得到靈活的運用。在判斷行為不構成侵權時,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及客觀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判定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惡意情形,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鑒于中國的網絡域名保護體系較為完善,法官運用法律審理案件得當,使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否則,當事人將面臨網絡域名被強制轉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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