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辯點匯總的意義何在

我曾非常喜歡做刑事案件的辯點匯總,那是我剛用Alpha系統的時候。我還曾有過一個想法——找中大的師弟師妹一起把刑法里的所有罪名的相關辯點都進行歸納。
林子淇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當時,聽到我這個想法,一位前輩對我說:“不必這么為難自己。”我笑了笑,沒有說話。
現在我變成了一個(稍微)不那么喜歡做辯點匯總的人。原因是,我越來越發現,刑事辯護是原則非常固定但方式極為多樣的領域。也就是說,無論如何做歸納,實際上都不可能窮盡辯點,因為新的案件每天都在產生,而每個新案件都有可能產生新的辯點,只要辯護律師用心去發現。
換句話說,“辯點指導案件”已經是辯點與案件的第二層關系了,而辯點與案件的第一層關系,是“案件產生辯點”。因此,如果我們過于專注于對先前的案件進行分析,有可能反而會限制自己的思維。因為同罪不同案,不同案肯定會存在“不同辯”。
所以,對一個新案件,最基礎的辯護步驟是先看該罪名有關的法律規定,然后會見/閱卷/取證,然后再寫初步辯護意見,然后再做檢索,再根據檢索的結果去完善辯護意見的內容。由于刑事案件必須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便是類案,參考意義也不一定非常大,畢竟客觀而寬泛地來說,A案與B案具有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空間、不同的人物、類似的行為,三個“不同”,一個“類似”,基礎要素的“不同”還比“類似”多。
所以“就事論事”和“與法結合”這兩點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并不能表明辯點匯總是無用的,只是對于某一類比較常見的案件而言,既存的辯點匯總文章及報告中的90%-96%的辯點很可能與律師自己手頭的案件沒有太大關聯性,從而無較大參考價值。
實際上,無論什么樣的辯點,都是從罪名和司法解釋中來的,也就是說,如果要對一個案件的辯點把握、全面,除了提出“求情類”的辯點之外,實際上只需要做三件事:
一是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二是了解案件存在的“異常”或“不同尋常”;
三是把案件存在的“異常”和相關法律規定掛鉤。
也就是大部分案件的辯護依然沒有脫離傳統的“三段論”模式。
有段時間,我比較喜歡看一本書叫《出罪機制保障論》,這本書的作者是儲陳城博士,后來他也組建了自己的團隊,他的團隊開始對刑法里的每個罪名都進行辯點歸納,我也時不時會看這些歸納。
但這就好像純粹看法律書籍一樣,只能在腦海里留下一個基本印象。考過司法考試的人都會有一個印象,就是光聽老師講或者看書,好像自己都明白了,但是做題有可能還是不會。所以,一般來說,每個要參加司法考試的人,正規的法考機構或者負責任的老師絕不會讓他/她不要做題,而是希望他/她多多做題,多總結歸納。
一般來說,做題的方式是:先看書,再做題,做完題對答案,然后再看書。由此可知,對于我們這些人文社科出身的人而言,無論是在校園里,還是出社會后繼續從事與自己的專業有關的職業,基本的邏輯和處事方式都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這也非常容易理解。因為規律就是規律,如果不是大部分情況之下都能夠運轉順利或者經常性地符合從A到B的邏輯,是不可能成為規律的,因此,即便規律有局限,規律的“局限”也肯定會有“局限”。
也就是例外也許存在,但不會很多。因此刑事辯護要更重視裁判的共性和案件的個性,也即要更注重用手頭案件的“個性”去符合既往裁判的“共性”;至于論證手頭案件的個性與某個已判決案件的個性相同,則不一定有用(也不一定無用),所以工作要做,但也要謹慎預判,不能盲目樂觀。
因此,辯點匯總的最大局限是,除了不符合四要件之一(或更多)是導致具體案件出罪的“共性”之外,具體的辯點往往只是“個性”。
“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是一句至理名言,而辯護本身就是法律界最富有創造力的實踐活動,所以辯護必須從案件中來,到案件中去。
辯點匯總誠可貴,辯點挖掘價更高。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