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詐騙罪的辯護方法與技巧之一 ——以套路貸詐騙罪辯護為例
袁劍湘 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一)審視行為人是否具備《意見》所明確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審視行為人是否具有《意見》所指出的“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諸多情形。
(三)審視行為人是否存在“套路貸”行為人非法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討債”的行為,是否存在借助訴訟、仲裁、公證,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或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案涉“公證債權文書”,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例如其抵押房產)的行為。
客觀上,構成“套路貸”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必須有證據證明哪些行為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罪的實行犯,哪些行為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該行為人與實行犯、教唆犯或幫助犯才有可能構成共犯;而且還要證明該行為人對前述人員的“套路貸”詐騙行為具有主觀明知,且有勾結、唆使并從前述人員處獲得收益,或因該詐騙行為向上述人員約定或索取收益的行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上情形,行為人與其他人之間就不可能構成“套路貸”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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