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再審程序是指對生效裁判文書,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后,由人民法院對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再審事由的審查可分為對原審證據問題、對原審適用法律問題、對原審訴訟程序問題以及其他法定再審事由的審查。關于如何對原審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通過了《民事訴訟法》,將“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列為再審事由。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細化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認定條件。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案件性質具體是指案件法律關系性質,法院審理案件需要先確定案涉法律關系,再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上尋找實體法律規范,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原審法院對案件法律關系識別錯誤,或者尋找并適用的實體法律規范與案件法律關系不符,就會導致原審裁判結果出現錯誤。
案例:(2017)甘11民申5號
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運輸合同的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明顯所適用的法律與本案案件性質不符。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成立,再審請求應予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情形,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本案。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在進行再審調查時重點審查原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認定責任主體、行為效力,是否違背有關歸責原則、責任構成、免責事由、減責事由、訴訟時效、承擔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間有效的約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名洲公司在圍墻內場地上挖坑,在大坑周圍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高某跌入深坑身體遭受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前知道圍擋內的場地挖有深坑,但其在夜間騎車從場地內通行,缺少必要的謹慎注意,墜入深坑,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應減輕名洲公司的侵權責任。原一、二審判決判令高某承擔20%的責任與其主觀過錯不相符,名洲公司關于責任劃分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未施行的法律即未生效的法律,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在審理時適用。法律的生效時間一般有三種,分別為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該法律規定的具體生效時間生效、在該法律規定的具體生效條件成就時生效。法律失效,指法律效力的消滅、終止,一般分為明示的終止和默示的終止兩類。明示的終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的終止,即在適用法律中,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為原則,但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或者一定溯及力。如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條關于虛假訴訟的規定,可以適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在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但下列情形應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一)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進行的。”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法律的適用規則一般包括: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強行性規范優于任意性規范等。違反前述適用規則的,為適用法律錯誤。一方面,如果現行法律對某一具體事項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適用原則性法律條文時則需要考量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對于現有的具體法律規定,不僅要理解法律文本的意思,還要探究立法本意。2016年2月29日,李某與原六盤水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員工內部退養協議書》,艾百力公司系由原六盤水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更名而來。2017年2月,艾百力公司恢復生產后,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通知李某回單位上崗并按崗位向上訴人支付相應報酬。本案中,李某與艾百力公司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員工內部退養協議書》,不應認定為對原勞動合同進行了變更。原判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卻認定雙方對協議進行變更,明顯違背立法原意,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