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但因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程序、審判人員等原因,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那么當事人應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呢?
根據現行有效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仔細分析,本條規定對于當事人應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和例外規定:原則性規定為,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一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原則。例外規定為:如果該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例外。
而關于民事再審案件的管轄,是經歷了三次修改才發展成今天符合我國審判實踐及中國國情的狀況。歷年《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案件的管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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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所有當事人可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保障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權,但當當事人同時向兩級法院申請時,會造成兩級法院重復審查而結論不同的亂象,影響司法公信力。 |
|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解決了上下級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兩頭受理,審查結論不一的問題,但也因為大量申請再審案件進入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導致審判資源嚴重不足。 |
|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既保障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也實現了再審案件的分流,使得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有序進行。 |
|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
綜上,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確立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以上一級法院管轄為原則、原審法院管轄為補充的再審管轄制度,賦予訴訟中的弱勢群體雙方當事人為公民和一方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以選擇權,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人文精神,也符合方便法院審理和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兩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