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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橋法談 |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回到未婚狀態

金橋法談 |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回到未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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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半個月以來,各地“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案件均備受關注。其中,“民法典實施第一案”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誕生,該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拋物現象,被告遭罰9萬余元。

此外,《民法典》落地后,在加大對婚姻無過錯方保護等原則下,相關侵權糾紛和婚姻訴訟案也應聲落槌,關于婚姻家庭領域的案件更是頻上熱搜:如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陸續宣判首案撤銷婚姻案件。

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關系不斷演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出日益復雜的趨勢。關于婚姻家庭等案件繁多復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針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完善了相關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作為與人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關系之一,在《民法典》中發生了哪些變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近日專訪了在婚姻、繼承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事與財富傳承部副主任張少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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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少星 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撤銷婚姻?婚前及婚內父母給雙方買的婚房,到底應該算誰的?另一方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婚內出軌,能否重新要求分割財產?經營夫妻公司,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理財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通過國外代孕的小孩,應該如何判定撫養義務?關于婚姻家庭的話題頻頻登上熱搜,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出臺,就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從法律層面上進行了明晰,但是在現實案例操作中,又會存在哪些情況?張少星律師就其中的熱點話題給出解答。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嗎?

近日,張少星律師就接到好幾批關于撤銷婚姻的法律咨詢。其中,當事人林女士(化名)三年前與丈夫王某(化名)結婚,婚后林女士發現王某存在部分性功能障礙,雙方也一直沒有孩子,且兩夫妻一直處于兩地工作的狀態,只有周末才會不定期見面生活。在看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中增設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林女士特地前來咨詢,是否可以起訴撤銷婚姻。

民法典增設的“可撤銷婚姻情形”為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撤銷婚姻,它與離婚不同,簡單來說就是未婚狀態。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作為家事律師并沒有異樣的眼光,但可能有一些地區或者老一輩的人,會對再婚有一些想法。尤其還有一些剛結婚不久,特別是未育有孩子的客戶,他們因為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想恢復單身的身份,好再去締結一個新的婚姻。”張少星律師說。

盡管林女士有可能符合可撤銷婚姻中“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但卻依然無法撤銷婚姻:“因為這個規定有個前提,‘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張少星律師提示,在新規定實行后,法院在考慮“撤銷婚姻”時,很可能會考慮三點要素:第一是結婚時間的長短,重點考察結婚時間較短的婚姻;第二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即是否有共同居住生活;第三是隱瞞一方是否有過就診經歷,雙方是否有互相討論病情事宜,從而判斷應當知情的時間。

此外,針對規定中“重大疾病”一詞,張少星律師也提醒稱,目前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最高院會參考民政部的相關規定,“概括性地說,主要包括兩類,一個是傳染病,其次是會影響嚴重到雙方生活的疾病,如精神病等。至于性功能障礙等,目前并沒有算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它又確實會影響夫妻關系,因此這也給了律師、當事人一個很大的操作空間,也會是法院的一個自由裁量范圍。”

婚前買的婚房,離婚時算誰的?

小李和小陳如今即將結婚,由小李父母出資購房,但由于限購等條件,小李與父母商議后決定將房產證名字寫到未婚妻小陳的名下。如果兩人離婚,這套房子到底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小陳的房產?

“按照過去的規定,法院都會認定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今卻不一定了。”張少星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父母婚前為男女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被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予,這就相當于‘一刀切’,對我們律師、法官形成一個新的挑戰。因為法院最終認定房產的歸屬主要依據兩點,一個是出資方,一個是房屋產權登記方,房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在認定時卻會變成是給子女的個人贈與,這無疑與物權法是相碰撞的。尤其是在許多地區,女方家人可能會要求先買房,再登記結婚。這就提醒各位,假設是婚前買房的話,就要簽好相關的三方合同,寫清楚是贈予雙方還是一方;父母婚內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如果是借款的話,更要與雙方同時確認,而且最好拿去公證或由律師或其他親友見證;要么父母就別出資。否則將被推定為對雙方的贈與,而現行更多地推定為借款。”張少星建議說。

家事經濟補償制度可能會造成夫妻搶活兒干?

全職媽媽一度被認為是“高危職業”,需要操心家庭內外,犧牲自身的事業發展,然而卻缺乏應有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明確: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規定在之前的《婚姻法》中要求適用的前提是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但是在現實中,絕大多數的夫妻出于感情考慮并不會作出此書面約定,導致這個法條的適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條規定修改后,被網友一度“調侃”為給全職媽媽“發工資”,但在律師界,卻引發較大爭議。“立法者的出發點其實本意是保護這些全職主婦或者是全職主男,但這里面也有一些問題存在限制,首先,是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補償,現實當中如何認定哪一方付出較多;其次,補償的話應該怎么補,補多少。”張少星提出疑問。

而在此前,他曾在廣州某基層法院代理過一起經濟幫助案件,即一方在離婚后存在生活困難,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類是租房居住權,一類是生活費。張少星透露,一般居住權幫助大約是1~2年,生活費補助通常是幾萬元(5萬以下)。

因此他也提出法院在司法審判中可能有幾種處理方式:如在財產分割時,比例上對全職媽媽有所傾斜;其次,參考勞務報酬,給全職媽媽相應的補償;還有一種是考慮全職媽媽因為全職照顧家庭而導致的收入損失、機會損失乃至恢復技能重新投入社會工作所需的成本。“但該項規定無論是從倫理上還是實際操作中,都可能會產生一些家庭矛盾,比如大家搶家務做,或者在離婚前的日常生活中會刻意變相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圖去拿更多的利益。這些都是非常大的變數。”

因一方出軌離婚能否讓對方凈身出戶?

在《民法典》將《婚姻法》第39條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條款進行的修改中,增設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將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由過錯方少分財產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受到網友們的廣泛支持。
“其實‘無過錯’的范圍很廣,像重婚、同居、暴力等屬于法定過錯,除此之外,還包括冷暴力、一些生活惡習等其他情況,也一般應認定為屬于過錯。尤其是冷暴力,這種精神壓迫是可以引發抑郁等情況的。”張少星律師說。
此前張律師就曾代理過廣州某基層法院的一個離婚案件,男方在婚內出軌,并與小三生下一個私生子,女方無意間搜查男方手機,看到些許不雅視頻、照片等,并從男方與其母親的對話中得知,正是由于夫妻二人結婚幾年未能生育,男方想要小孩,于是選擇出軌。隨后女方提出訴訟,最終雙方的財產以6:4分割,女方獲得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以往我們代理婚姻爭端案件中,有兩種情況是離婚的殺手,一個是外遇,一個是家暴。”張律師認為,在過去,面臨出軌等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往往只能夠獲得少量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法院也敢于判決多分共同財產,部分法院則認為法律依據不足),但其進行調查卻需要花費很多精力。“如今有了明確的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可能在倡議夫妻忠誠、社會主義道德觀的價值觀體系里,將有一個更直接的指導。”
但是張律師也提醒說,目前在法院判定離婚財產分割時,通常會選擇少分,而不會判定“凈身出戶”。與此同時,法官在家事裁量權中的權利很大,因此他也提到,像當當網李國慶和俞渝夫婦“搶公章”等行為,或許會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反而容易對財產分割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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