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刑案可以轉化為民案嗎

一、刑案不能直接轉化為民案
很多當事人或家屬會問律師:“律師,這個案件能不能轉成民事案件啊?”
應該說,刑事案件是不能直接轉化為民案的。
理由有四:一是法律并無規定刑事案件可以轉化為民案;二是部分刑案本身就是在民案辦理的過程中發現線索被移交的,再轉回去也很“尷尬”;三是部分刑事案件涉及的糾紛屬于刑民交叉領域的糾紛,本身就可以采用刑事和民事兩種方式去處理,那么這起糾紛原有選擇刑事路徑和民事路徑的雙重可能,而在相關主體就該案提起刑事控告或啟動刑事立案程序的時候其實已經選定了處理的方式,并因此在刑事訴訟終結前排除了采用其他處理方式的可能性;四是刑案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消解”或終結,直接轉化為民案沒有任何必要。
二、刑案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消解”
對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而言,刑案可能在不同的階段終結,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消解”,那么轉化為民案是沒有任何必要的。也就是說本身一個刑事案件在這里,如果可以通過辯護等方式將這起案件結束,無論是通過撤案還是取保后不予移送審查起訴還是不起訴,等等,都等同于事情“到這里”就結束了。而部分當事人及家屬之所以會產生將刑事案件轉化為民事案件的想法,是因為他們以為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乃至在當事人被拘留之后還有這樣一種“轉化型”的解決方式,這個想法是無用的,有時甚至是比較危險的。
比較危險的情況是,在部分案件中,有時被害人一方本來(暫時)還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想法,犯罪嫌疑人一方天天說:“這就是個民事案件,我們按照民事案件來處理吧。”
于是被害人“幡然醒悟”:“對哦,刑事方面已經在處理了,我在民事部分是不是還有一些利益呢?是不是可以刑民并進呢?”然后被害人通過簡單咨詢律師,關于民事索賠的概念慢慢地就產生并穩定下來。由此,犯罪嫌疑人一方就既要面對刑事案件,也要面對民事索賠了。
那么,很多事情是不是一開始就不能用民事解決?不是,可以說80%的刑事案件在很早的時期都是有可能通過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解決的,哪怕是真正的刑事案件,只要仍處于“早期”,也有可能通過合規等替代性方式化解。但當事人和家屬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時間不等人。這種可能性僅存在于當事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刑事立案或至少沒有被刑事拘留的時候。
刑事風險的處理是非常講究“時機”的。就像一條魚,今天還是一條鮮魚,十天半個月后就有可能變成咸魚,而人們并不能用對待一條鮮魚的方式對待一條咸魚。
其中比較讓我感到痛心的是,有些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他們很清楚有些糾紛在早期是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去處理的,所以當他們意識到某風險正在發生且經過判斷該風險是“存在多種可能性的風險”的時候,他們當機立斷,自己去處理這個風險,試圖把這個風險往民事或行政方向拉。但可惜的是,由于缺乏全面的、系統的法律知識以及有效的法律實踐,他們最終往往沒能達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在旁人看來,情況就是:一個誕生不久的風險,在經歷了短暫的“早期”的“迷茫”之后,迅速地奔向刑事訴訟的懷抱。
他們看錯了風險,也看錯了自己。這可能會成為他們在后續多年的時間里時常感到后悔的原因。
三、刑案轉化為民案是僅對被害人有意義的概念
上文已經提到,刑案是不能直接轉化為民案的。那么“刑案轉為民案”作為一個概念,是否在刑事訴訟中完全沒有價值?不是。對于被害人而言,這個概念仍然是有價值的。如上文所言,部分刑事案件其實有可能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被“終結”,那么對于被害人而言,如果刑案已經終結而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定罪,自己又需要繼續維權,他們中的大部分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去處理相關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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