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學區房買賣糾紛,買受人可對學位申請行為保全
雷秀萍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1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案例簡介 案例(2016)京0108民初16170號: 王某購買廖某學區房,因房屋升值,廖某拒絕繼續履行,并擬將孩子戶口遷回并在即將開學時使用該房對應的學籍。王某訴請繼續履行,并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禁止廖某使用該房屋對應的學籍。 3 裁決觀點 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中,廖某曾承諾涉案房屋為學區房,且學區名額未被使用,現廖某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計劃使用涉案房屋學區名額登記報名。根據現行規定,由于該學位在6年內只能使用一次,廖某一旦使用該學位會給王某帶來不可彌補損失,且時間緊迫,符合前述關于行為保全的法律規定,遂裁定禁止廖某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對應戶口的學位。 4 律師建議 1、購買學區房前請確認學位的指標占用和該房的戶籍狀況,明確入學資質要求及入戶年限要求,確保房屋買賣合同與購房目的一致; 2、購房人務必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該房所有戶籍遷出的時間及逾期遷出的違約金數額; 3、購房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最好約定賣方未如實告知學位占用情況的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如賣方違約,有影響學位正常使用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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