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律師又不包打贏,為什么還要請律師?

一、“百分之百”和“千分之千”
之前有篇文章,叫《律師這么拼,其實和錢沒啥關系》。但這位說著沒啥關系的豁達的朋友也并沒有不收律師費。
所以應當還是有關系。
李敖要去和胡因夢一起的時候對當時的女友說:“我愛你已經百分之百了,可是我愛她是千分之千。”但是,結婚了都一樣。
換到律師接案這件事情上也差不多。“拼命”,在接案之前,和錢是一定有關系的,正如上述“百分之百”和“千分之千”的關系。律師費高的案子,律師確實會更想接。但是一旦接下來,無論大案小案,無論工作多少,有責任心的律師都一定會全力以赴。
人們常說唯美食與愛不可辜負,但對于律師而言,唯法律與當事人不可辜負。
至于贏,只能說不食人間煙火的人,不會來當律師,會去當法師。
二、錢對當事人來說其實更重要
對于當事人來說,錢就更重要了,畢竟他們是支付金錢的一方。對于深陷糾紛的人尤其是普通人而言,他們很明白這些錢不能隨便花,一旦花出去,不合適的話更換成本是很高的。換律師就像再婚,不是人人都承擔得起,誰不想找第一個人就解決問題。
另外如果一位當事人不相信一名律師,他的內心會不由自主地產生一種輕蔑。就像如果一位男士厭倦了自己的妻子,她做的飯再好吃,他也并不覺得珍貴,吃著家常飯,卻想著快餐。
三、尋求法律服務就像去整容
四、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不僅僅和律師的能力有關
相信律師,主要是指相信律師的能力,也就是相信律師能把自己的糾紛處理好。律師的能力是多方面的,這就不再贅述了,相信絕大部分當事人(家屬)在與某律師第一次會面時就能夠感受到該律師的能力。
那為什么有時候律師明明有能力當事人卻沒有委托?朋友們,不要說“沒錢”。整天說這句話沒有意思,除了這個字眼之外,來分析一下其他原因。
注意,“處理好”,“好”對當事人來說才是重點。因為當事人的委托本來就是結果導向的。
這就是為什么律師和當事人的思維不一樣。因為律師重在“處理”,作為販賣時間、精力和專業知識的人而言,運用了時間、精力和知識幫忙處理問題,自然認為得到相應的報酬理所應當。
而有些當事人或許并不這么想。拿刑事案件舉例:律師為過程收費;而委托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內心往往只想為結果付費。
一是結果對他們而言太重要了,二是如果達不到所謂的有效辯護,他們看不到任何“成果”,沒有辦法說服自己先付出。
五、是否能切實地達到有效辯護及有效程度取決于多個因素
但是否能切實地達到有效辯護,實際上是個非常難以預判的問題。
類案尚且不能保證同判,地區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即便出大數據報告,當事人可能也并不覺得這些數據和自己有什么關系。
“你給我看其他案子沒用啊,我就只想知道我這個案子能不能取保、無罪或者緩刑?”
律師當然不會沒有辦法,于是再一通找,找到了幾個相似度極高的案例給客戶。
客戶一看便在心里自動分析:
“30%,好的,沒什么希望,那我還請律師干嘛?”
“80%,很有希望,看來可以省下這筆錢或者要求便宜點。偷瞄一眼大數據報告就夠了。”
當事人家屬之所以有時會產生類似的想法,根源是他們看不到這些判決書背后律師是怎么通過努力把每一個案件的有利幾率提高的。
但律師內心很清楚,這些案件大數據并不是在沒有律師參與的前提下生成的,而是本身就包含律師這個變量在其中。
刑事案件有“命題論”,還有個概念叫“變量論”。變量論的最基礎設定就是案件中的每個因素都會影響到案件的走向,從而影響案件的具體結果。而律師,無疑是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變量。
假設沒有律師,市面上的取保率、無罪率、免于處罰率、緩刑率、更換罪名率、減少罪名率全部都會大為降低。
控辯審實際上是一個三角,如果沒有辯方或辯方很弱,只剩下控審兩點一線,最后的結果可想而知。
所以理解律師的作用,不能從正面理解,也就是不能老是盯著律師能做什么,是不是一定能達成某種結果來理解,應多從反面理解,就是沒有律師,人們會錯過什么。
律師的作用和艱辛,當事人及其家屬很多時候是不理解的。這就像女人生孩子男人不知道有多痛一樣,現在有種模擬器放在男人肚子上,給他設定十幾級陣痛,很多男的當場淚奔。
自己跑過一次流程,參加過一次庭審,大概就知道了。
六、世界上最遠的距離,就是律師看必要條件當事人看充分條件
很多律師發表過很多文章,經常告訴當事人,律師能為當事人做什么做什么努力的,但很多當事人是不在意律師能為TA做什么努力的。也即律師心里的考量和當事人的考量往往是不一樣的。
律師看到的是必要條件,也就是沒有努力就沒有結果。
當事人看到的是充分條件,就是別跟我嗶嗶,你到底行不行?不行我找別人。
當然,沒人想要“不行”、“不能”的人。但您連自己今天晚上是否一定去某個地方吃晚飯這種小事都不能100%保證,訴訟這種大事律師又如何能保證100%勝訴?
七、你覺得自由比錢重要,那別人也會這么想
面對律師,委托人時常發出來自靈魂深處的質問:“能不能保證取保/無罪?”
得不到肯定回復,有些當事人(家屬)馬上就泄氣了。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他們可能就去找據說能夠保證把人放出來的人去了。
但據說最后往往也只是據說,被騙的不在少數。
客戶不學法律,不明白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多細致,風險有多大,委托人愿意花錢買自由說明自己覺得自由比錢重要,那么,委托人又憑什么會覺得別人得剛好反過來想呢?
八、燈光亮一些比沒有燈要好
濮存昕做過一個公益廣告,大意是,做慈善做公益是不是世界上就不會有壞事了?
不是。慈善、公益廣告就像一盞燈,燈光亮一些,黑暗就少一些。
請律師也是一樣,律師在案件中起到“照明”的作用。但凡深陷訴訟的人,就像要在黑暗的馬路上尋找自己遺失的數個心愛之物,而律師就是路燈。
有的時候可能覺得很自然,可能也并不覺得有什么特殊作用,沒的時候才知道什么叫眼前一黑。
路燈能不能保證你找到所有遺失的心愛之物?不能,但你若要因此讓它熄滅,便是大大的犯傻。除了在黑暗中打轉,沒有方向地到處摸索,什么也不能做。
而且,即便撿不回所有,撿回一部分的幾率還是比較大的。但你問律師是不是至少能撿回百分之多少,有時候還真的不能保證,路燈能保證的就只是發光,讓你有可能看到、找到你想要的。
按規定律師不能向當事人做承諾。而且如果律師每次都能保證打贏,那或許律師也不只開這個價格。律師開價本身就包含了各種風險溢價和風險折價。有把握就是有把握,盡力做就是盡力做,相信律師就是相信律師。不信就只能拜拜了。
九、刑事案件就像高考
參與刑事案件就像參加“高考”,不應該因為自己考上清華北大的幾率低而不去努力。畢竟只要努力了,還是能有一些分的,棄考則是真的沒書讀。(家里有礦除外)。
打個比喻,無罪釋放是清華北大、免予處罰是TOP5、緩刑是985、重罪變輕罪是211、量刑從寬視乎從寬幅度可視為普通一本-普通二本。正如努力了考上清華北大的幾率也不高,反過來講努力了連二本都沒得讀的幾率也很低。
十、很可能正是你覺得不是刀刃的地方傷了你
另外還有些當事人會覺得錢要用在刀刃上,審判階段才是刀刃。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想法。事實證明你覺得不是刀刃的地方,才最容易割傷你,前期沒有注意到的漏洞,后期盡全力也不一定能去全部補上。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就像是高一高二高三。高一保送了高二高三可能就只管玩,高一基礎打好了比起沒打好,高二高三就不會那么辛苦。
我的一位老師曾經說:“高一刻苦,高二不辛苦,高三不痛苦。”刑事案件有時也是如此。有些機會和有些人一樣,一旦錯過就不再。
請不請律師,請什么樣的律師,什么階段請律師,其實是一個終極問題,就是人怎樣面對自己的或自己家屬的僅有一次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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