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房貸政策調整導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分析
雷秀萍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一
法律規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一)因國家房貸政策調整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彭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簽訂時,彭某支付了兩成購房款。因國家房貸政策的調整,在彭某與某公司簽訂合同一個月后,首付比例由兩成提高至三成,導致未獲得銀行貸款。彭某遂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觀點:本案中,政府房貸政策調整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購房者獲得的銀行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額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購房人確有證據證明其因房貸政策調整而無法履行付款義務,且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即使購房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也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購房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應當予以準許。
(二)國家實行房產新政,當事人已預見風險并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諾的,不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案例:(2010)浙甬民二終字第514號:鄧某與孔某之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如銀行房貸政策或鄧某個人資信,影響按揭額度或不能批下的,不足部分或全額按揭款由鄧某在接到房產中介公司通知、法定放貸時間三日內現金補足。
裁判觀點: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國家政策的改變,導致銀行房貸政策的變化,并非鄧某貸款不成拒絕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鄧某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國家實行房產新政,當事人已預見風險并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諾的,不屬于情勢變更,這種情形不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
律師建議
房貸政策調整導致買賣雙方交易受影響,產生的糾紛不同情況的處理也不同。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房屋買賣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處理。按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原則上誰違約誰承擔違約責任(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除外)。故律師建議: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務必對違約情形約定明確,尤其是政府的房地產調控政策發生變化、或因銀行政策規定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的情形,買賣雙方應對付款方式做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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