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及合規建議(七)——工程承攬環節
按:近年來,刑事合規成為了刑事領域炙手可熱的話題,與傳統刑事辯護不同,刑事合規是完全的非訴概念,是作為刑法激勵機制的合規。所謂刑法激勵機制的合規,是指司法機關給予被啟動刑事調查的企業一個寬限期和考察期,在寬限期內暫緩起訴,只要在考察期內,被調查企業建立了完善的合規體系并通過了驗收,司法機關即可與其進行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最終可作出不起訴、無罪或罪輕、寬大處理。刑事合規制度起源于歐美并形成成熟的制度,目前我國寧波市、岱山縣、深圳市寶安區等地檢察院已開展試點。檢察院的合規探索表明,刑事合規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涉嫌犯罪的企業通過建立或完善合規計劃,獲得撤銷起訴、避免定罪判刑將成為可能。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企業合規中心對此進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及合規建議》系列文章,供企業參考。
本文為企業工程承攬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及合規建議。
祝志群 高級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陳麗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串通投標罪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追訴標準
本罪立案追訴標準為: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四)特別提示
1、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五)合規建議
1、企業應當樹立合法經營意識,不論作為投標方還是招標方,都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2、企業應當設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及責任人制度,對招投標的相關數據進行保密,并確保數據保密責任到人。
3、企業應當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預防本企業員工主動實施串通招投標行為或者疏忽大意泄露招投標相關數據。
4、企業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5、企業作為招標人時,不得與招標人相互串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歧視待遇,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6、企業作為投標人時,不得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不得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7、企業因涉嫌串通投標接受調查時,應當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降低刑事風險。
推薦閱讀
金橋法談 | 《民法典》施行后房屋租賃中介合同中意向出租人的法律風險分析及防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