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法談 | 從遺囑信托的適用談談家族信托的到來
喬長齡 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繼承編中的各種新內容,都將在不同方向、不同程度地改變社會狀態,和每個人的生活模式。在之前的文章我曾經說過,第1133條的13個字,“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將發揮最重大的法律影響力。
今年春節前后,各種渠道來詢問信托和遺囑信托的人士增多,相關問題也都逐漸呈現。這也給我們法律實踐人帶來更多的要求和思考,這里,根據我們現已承辦設計的家族信托事務的實踐所得,回答重點問題。
一.遺囑信托的適用
顧名思義,遺囑信托是兩個內容的結合,一方面,這是遺囑的重要內容,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效力,是所有權人對其財產身后安排的法律文件;第二方面,這是以信托的形式處置財產,即需要假以第三方的服務或平臺,間接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或其落實他安排內容的方式,是所有權人對其財產在身后仍有繼續控制力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我們熟悉的來自墳墓的手。
如果明晰這樣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人、所有的財產均適宜采用信托的方式安排自己的遺產,也就是說,遺囑信托有其適用的對象。那么,什么人、什么樣的狀況適宜采用這一方式安排遺囑呢,這里做個分析。
1. 資產體量大、種類復雜,繼承人無法、無心自行打理
遺產遺產,首先就要針對財產論事。如果普通的家庭,財產僅限于數量級不大的現金存款、理財基金股票、房屋、實用珠寶首飾以及一些家庭日常用品的,那么對遺產的安排,顯然不需要使用信托方式,這將無端增加繼承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沒有必要。而資產量級巨大、種類除上訴之外還涉及各類公司股權、投資協議、知識產權、批量房產租賃等需要繼續在商業市場運營的資產,而家族繼承人顯然沒有興趣,或因身體心智、德性能力等缺陷無法有效打理諸多資產的,當然需要引入遺囑信托的模式;
2. 對遺產有社會事項安排意愿的
如果僅限于繼承人全面享有遺產的,也沒有必要設立遺囑信托。而對于個人財產,有社會性目的安排意愿的,比如專項捐贈、長效慈善捐助基金等內容的安置,也可以引入遺囑信托;
3. 繼承人需要他人監護照顧的
遺囑人如果對其身后的繼承人,或者特別對象,有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及時繼承財產的擔憂的,比如,對繼承人因老弱病殘等身體健康、自理能力擔憂且沒有可信賴的生活監護人的、對不在身邊不能即時享有繼承財產的,也可以采用遺囑信托的途徑加以安排;
4. 繼承人眾多,避免糾紛的
如果繼承人眾多,且有難于相處的,自行繼承易發生糾紛爭執,或傷及某些個人的,也可以選用信托的方式安置,能有效避免直接面對或繼承不合理引發的糾紛;
5. 有強烈的個人意志和計劃的
有對繼承人有執著要求、對家族繁衍有強烈意志的,也可以采用遺囑信托的方式安排遺產。通常我們舉例最多見的就是對于后代子女的讀書計劃和要求,待某位子女或孫子女完成去哪里讀書、讀到什么學位的條件后,才相應繼承遺產的兌現。為了家族的興旺,有強烈遺愿和計劃的,選擇遺囑信托也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方式。
二.遺囑信托和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持
遺囑信托的法律支持,主要是《民法典》和《信托法》和相關規定。
其中《信托》第八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第十三條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遺囑信托的成立,在法律上是遺囑有效優先,民事行為能力是遺囑信托的保底基礎,這是要引起我們注意的一個地方。
其他有關家族信托事務規定的法規,還有《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
三.遺囑信托的架構設計要點
落實一個完整完美的遺囑信托,架構特別重要。如果不能設計一個風險最低、運作成本合理、直捷有效實現意志的合理的遺囑信托模式,一定會產生不科學不經濟等劣勢反應,那將無法完成立定遺囑信托人的遺愿。
那么遺囑信托架構設計的注意要點,我認為主要是在于以下幾個方面的把握:
1. 理清繼承人及其風險點,保證繼承人網絡的穩定。這包括有未能及時出現的繼承人的可能性,以及繼承人本人產生變故和意外時,可能導致其他繼承人繼承權新的變動,都是在首要在主體“人”的層面應予以安置好的基礎;
2. 對遺產做充分盡調,確保遺產的完整。如果遺產體量大、種類繁多、遺囑人的商業活動頻密,則必須將財產的權屬、狀態等法律性質逐一加以證明,以避免財產的范圍、價值等有巨大的波動,避免涉訴等意外事件影響財產穩定,導致原計劃無法實現;
3. 受托人的選擇和風險排除。受托人是遺囑信托的執行人。前文已述,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愿、本身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執行信托事務的能力、實力,是遺囑信托實施的重要環節,這需要設計律師在專業的研判和優秀的職業素養基礎上,做出最貼切的選擇;
4. 充分掌握法律法規,設計遺囑信托架構。安全、合理管理運營財產,和落實分配機制,并在人員體系、程序審核、稅收等各環節的最低成本的優質架構設計,是信托事務中含金量最高的工作,敏銳度高、責任感強的律師應該在這一環節發揮關鍵作用。
5. 監督、信息公開、檔案保管和責任保險等機制的加持。監督可以是法律、財務、信用等環節多角度的進行,信息公開,是在繼承人范圍的第一時間、同時、同等量信息的告知,檔案除了信息形質的保管,還包括程序的全流程完成。責任保險更是遺囑信托架構上不可減少的重要部分,是安全性的第三方保障;
家族信托的設計要點,和遺囑信托基本采用這同一個原則。
四.家族信托的不足和發展需要
如果說家族信托有什么不足,首先是緣于拿來主義的陌生感。英美法體系下產生的這一法律模式,不是我們本土文化生長出來的東西,這種借助于第三方商業化經營家庭家族的思維,與我們血濃于水的和文化迥異。不僅個人不易于接受,市場、法律也沒有鋪展開來。
其次,目前很多家族信托的配套設施平臺和技術手段,都沒有跟上,比如,大多數信托都只限于現金,其他資產,入房屋、股權等,都難得得到信托的裝置和運營。
但是信托這一架構穩定性高、有運營空間和公開的社會性等優勢,就擺在眼前。隨著越來越多個人財富的增長和多樣化,與傳統傳“家思想”的結合,遺囑信托、家族信托都將廣受關注。以我目前接洽的客戶來看,名下有三幾家企業的民營企業家,基本都會對信托感興趣。而有情懷、有志向的企業家大有人在,我們也非常有幸,和這樣賢明智者,著手推進自己的百年大計。
五.家族信托市場需求的到來
遺囑信托,是最好詮釋了人性的法律架構,他既滿足了人的意志控制欲,又滿足了人們對財富追求增值延續的渴求欲,被稱為“來自墳墓的手”,確實有他的市場位置。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和法制宣傳的推進,有更多的人日益關注法律對生活的影響力,家族信托更是到了發展的起步點,未來不可限量。在今年3月初的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提出建議,修訂信托法、建立與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托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進推行家族信托。
處在發展中的時代,社會化治理模式也將越來越深入細化。過去家產不露富、家族封閉自守的思維將被淘汰,每個人、每個家庭都將融入社會化模式中生活,家族信托是財富保護與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在代際傳承時,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托,將財富特別是企業股權信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離產權被動分割風險,規避家族爭產及子女揮霍,促進平穩傳承,防止傳承過程中財富嚴重縮水,最大程度增進民企財富的社會效用。
既然是市場,一定有從點到面的過程,也一定是混亂無序到大浪淘沙的純金態勢,政府也將出臺各種支持和調整家族信托事務的法律法規。但是無論如何,信托架構設計上的每一個環節都很重要。最重要的,當然是選擇一個好律師。這可真的不是廣告。
我的老鐵們,這次說到這里。
找一個熟知專業、通情達理、富有遠見的律師,很關鍵。
我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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