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趙某
委托代理人:蔡和,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李來東,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趙某
再審被申請人:杭州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委托人趙某于2016年2月5日,通過廈門某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杭州某公司經營的域名交易平臺金某網(××××××.cn),從一外國賣家處購買域名××××××.com,并支付了交易款355846.4元人民幣(包含342160元域名款項和13686.4元交易手續費)。
2016年8月18日,××××××公司(外國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向美國某法院提起訴訟,聲稱××××××.com被黑客盜取,現在為趙某所有。趙某收到郵件送達的起訴狀后及后續的訴訟材料后,向我所付費咨詢,被告之應積極應訴。委托人趙某沒有選擇應訴,后美國法院缺席判決趙某敗訴。
趙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與我所商量應對方案,后基于訴訟成本考慮,聽從建議選擇在國內起訴域名中介平臺杭州某公司。
2017年4月28日趙某委托我所向杭州某法院,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域名款及退還收取的傭金。
(三)爭議焦點
1.趙某與杭州某公司是否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2.杭州某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承擔違約責任。
二 各方意見
(一)一審時各方意見或觀點
杭州某公司辯稱,1.其在交易中是一個平臺,提供資金監管服務,趙某向杭州某公司索要賣家信息情況下,2017年3月已經向趙某提供了賣家護照及聯系方式,也出示了付款憑證,身份與賣家一致,杭州某公司已經向趙某提供了有效信息,不承擔連帶責任;2.杭州某公司起到資金監管的作用,賣家與賣家達成一致情況下打款至杭州某公司的平臺,買家收到以后點擊確認打款至賣家,域名交易完成的指令是由買家確認的;3.趙某收到相關訴狀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應訴,美國法院才判決,并不是說域名來源有問題,而是涉及商標權的糾紛,是趙某的責任;4.趙某當時買域名是作為投資的,購買域名使用過程中出現惡意,屬于侵權。當時購買域名花費30多萬元,現在域名價值沒有那么高,目前交易19萬元不到,趙某主張過高。
廈門某公司辯稱,1.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其不需要對本案承擔民事責任,其是于2016年3月3日收購杭州某公司的,而涉案域名交易是在2016年2月7日完成的。其對趙某與杭州某公司之家的糾紛并不知情,也并未參與該筆交易,更不知道賣家相關信息。杭州某公司為廈門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各自獨立承擔責任。2.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趙某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之訴,廈門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并非本案適格被告。3.涉案域名從廈門金某網從轉入至轉出并無主觀過錯。
(二)二審時各方意見或觀點
杭州某公司上訴稱:一、一審對交易是否完成、上訴人是否盡到合同義務認定不當。案涉交易已經完成,趙某確認收到域名。趙某一審起訴狀中載明交易過程,并認可交易完成,故對被上訴人提出的“如果交易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正常完成,賣家將獲得全額退款,而賣家也不會失去域名”這一格式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爭議,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案涉域名交易未完成,趙某就不會收到美國法院的訴狀、判決等,其提起本案訴訟也說明案涉交易已經完成。上訴人已經完成全部合同義務并盡到審查義務,包括對賣家會員的實名認證、向被上訴人提供賣家在平臺注冊時提供的護照照片,案涉域名也實際轉讓給了買家,說明賣家之前實際持有域名。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不當。上訴人并非出賣人。案涉交易已經實際完成,趙某實際取得了案涉域名,故上訴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本案不適用前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案雙方對交易完成與否不存在爭議,故對格式條款內容“如果交易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正常完成”不存在理解分歧,即便存在分歧,也可以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即趙某已經實際取得案涉域名,交易已經完成,無須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解釋。《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是針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域名注冊服務的條款,上訴人并非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也未提供域名注冊服務,不適用該辦法。綜上,上訴人杭州某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承擔任何經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趙某答辯稱:一、案涉交易未完成也不可能完成,上訴人未針對交易完成的標準進行說明,交易是否完成應由法院查明而非平臺以格式條款定義。被上訴人在起訴時只是如實陳述交易過程,但在舉證、質證及代理詞中均明確表示案涉交易未完成。根據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美國法院的訴訟材料可見,案涉域名屬于美國某公司所有,有黑客進入該公司郵箱盜取并轉移了該域名,該域名屬于贓物,被上訴人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上訴人單方在平臺設計的交易完成進程,屬于格式條款,交易是否完成應以實際交付狀態為準,案涉域名并未解析,被上訴人未得到實際域名,故交易未完成。其他電商平臺當買家提出退換貨時,交易狀態變為訂單取消或無效,退貨完成時交易狀態變為交易完成,退換貨不是新的交易,在交易完成范圍內。大型電商平臺都將產品質量問題包括在交易范圍內,有質量異議不算交易完成。二、上訴人單方作出的格式條款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因某些原因交易無法完成,買家獲得全額退款,另一個是平臺同時保護買家和賣家的利益,確保任何一方不受損失。交易完成的通常解釋應為買賣雙方沒有太多爭議,否則一方獲利對方蒙受重大損失,許多電商平臺均將交易完成的標準定義為產品質量糾紛處理完畢,故本案僅能做出不利解釋,即交易未完成。平臺同時保護買家和賣家利益,確保任何一方不受損失,這并未說明售后問題或產品質量問題不受保護,即便交易已經完成,上訴人也應履行承諾。確認被上訴人利益不受損。三、上訴人引誘交易。自壞規則,從中獲利,其作為平臺具有高度注意義務,為合法提供賣家信息,未履行合同重大義務, 導致被上訴人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維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四、一審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正確,本案雙方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可以適用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認為本案是居間合同糾紛,但在一審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一審法院也沒有更改案由。被上訴認為本案也有居間的性質,但是根據案情,本案更符合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性質和特點。被上訴人本來要起訴賣家,但是賣家護照涉外,一審法院建議被上訴人到杭州中院處理,被上訴人在杭州中院是以上訴人為被告起訴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杭州中院認為沒有達到中院受理涉外案件的標的,結果移送到互聯網法院,也就是本案一審。綜上,被上訴人趙某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廈門某公司書面答辯稱: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廈門某公司無須對本案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的數據可知,廈門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收購杭州某公司,案涉域名交易于2016年2月7日完成,故廈門某公司對此不知情,也未參與,更不知道賣家的相關信息。杭州某公司作為廈門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母子公司法律上相互獨立,責任自負,故趙某要求廈門某公司為杭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也沒有證據證明二者人格混同。兩家公司有各自獨立的工作人員和機構,財務獨立,經營方式和理念也不同,不存在人格混同。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電子簽訂了某注冊協議,從內容判定雙方構成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而非被告主張的資金監管關系。同時認定被告作為專業的域名交易平臺,沒有對賣家信息進行實名認證,沒有對案涉域名進行審查,即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案涉交易并未完成,因此判決支持原告訴請,2019年5月16日,判決杭州某返還全部域名款及收取的傭金。
(二)二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已進行實名認證,且沒有審查域名狀態的合同法基礎,交易已經完成,故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四 最終結果
后趙某的代理人向某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過開庭,某某省高院作出(2020)×民申××××號提審裁定書,杭州某公司主動聯系,提出以二個域名的代價和解,并給出了多種方案,目前雙方當事人已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為期五年的涉外域名案宣告終結。
五 辦案體會
1.涉外案件的辦理,通常需要與國外律師事務所的聯合辦案,涉外律師應積極學習國外法律,運用“國內”與“國外”二個思維,及時給當事人最專業法律建議,讓其作出最有利、最高效的選擇,從而節約訴訟成本,達到良好社會與法律效果;
2.本案即是涉外案件(賣家在國外),又是涉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關系較復雜,要求對《合同法》、《經濟法》等部門法中的法律與司法解釋熟練運用,還要求有一定的行業經驗,要打動法官,需要找到“硬傷”,比如本案中的“賣家認證已拒絕”、有關網站上的具體承諾(“我們同時保護買家與賣家利益”)等。對國外的判決,必要時可以讓外國律師作為專家證人,最有效的推進案件審理。
3.本案一審主審法官為審理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的葉某男法官,在庭后與其溝通時,也曾表示過審理的難處,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案件本身發表合理意見,是良性互動;二審庭后,法官希望雙方能調解,代表人贊同二審法官的“責任比例說”。再審法官負責的態度超過想象,對爭議的焦點進了梳理,充分發表觀點,庭詢從9點至11點結束,做訴訟一定要堅持到底!
4.本案一波三折,先是由于當事人的僥幸心理,選擇不應訴,在美國法院敗訴,考慮到訴訟成本,沒有選擇美國法院進行上訴,而聽從我所律師建議,選擇在國內起訴,一審法院果然支持了當事人的訴請,案件得到第一次“跨國逆轉”。比較有意思的是,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完全相反,從而判決委托人敗訴,案件“被逆轉”。委托人提起再審后,代理人針對二審中的適用法律有關“硬傷”進行絕地反擊,最后某某省高院作出提審的裁定,案件歷時五年,“再被逆轉”。再審被申請人基于案件綜合考慮,提出了“加倍補償”和解方案,雙方最終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