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LY公司
委托代理人:黃志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藍玉容,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TG機械廠、譚某衡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2年5月9日,LY公司與TG機械廠簽訂了《LY公司灌裝生產線訂購合同》(下稱:《定作合同》),委托其生產制造全自動灌裝生產線一套(下稱:生產線),并負責安裝、調試和培訓操作人員。
2015年3月26日,由于TG機械廠不具備全自動灌裝生產線的技術能力和資質,設備在LY公司安裝完畢后,調試過程中所灌裝出來的產品均為不合格產品,且原料浪費和材料損耗極大,僅調試階段就造成LY公司數萬元的經濟損失。后TG機械廠多次進行改進調試十余次,仍達不到最低的灌裝要求,LY公司將TG機械廠及負責人譚某衡訴至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下稱:某某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定作合同》;2.TG機械廠返還已支付的定作款552500元及利息;3.承擔訴訟費。
對此,TG機械廠及譚某衡認為其制作的生產線符合合同要求,是因為LY公司違反約定標準使用尺寸不合格的物料、擅自調換工序才導致生產線中的灌裝機出現問題,而且其他11臺機器設備是能正常使用的;并提出反訴,請求判令LY公司:1.支付生產線設備款133000元及利息;2.支付其另外交付的2臺灌裝機(下稱:新灌裝機)材料費276000元及利息。
(三)爭議焦點
1.TG機械廠交付的生產線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是否應當支付生產線的價款);
2.LY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新灌裝機的價款。
二 各方意見
1.某某法院一審認為:經過委托鑒定,認定該生產線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但是,生產線系TG機械廠根據LY公司的產品為其開發設計的,調試過程中確實存在灌裝不均勻、灌裝無油的情況,因此生產線的設計存在一定的瑕疵,某某法院酌定價款減少30%,即要求LY公司承擔合同總價678000元的70%,即474600元;而LY公司支付的5000元被認定為設計費,不予返還;因雙方各有合理爭議,鑒定費及物料費雙方平均負擔。同時,某某法院認定TG機械廠還交付了新灌裝機,要求LY公司支付設備款276000元,并駁回了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2.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某某中院)二審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LY公司(即當事人)認為:TG機械廠交付的生產線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解除合同,并且返還已支付的全部定作款;而新灌裝機是TG機械廠未經LY公司同意擅自另行制作,不符合雙方定作合同要求,不應支付價款。
4.TG機械廠(即對方當事人)認為:其交付的生產線是符合定作合同的,目前無法正常運作的責任在于LY公司,應當全額支付定作款;新灌裝機為LY公司要求制作,應當支付價款。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一)再審階段: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
省高院認為:由于《定作合同》沒有量化或者具體明確的約定,鑒定機構并未對出現的問題(如灌裝不均勻、攪拌糊了、灌裝無油等)的情況不作評判系合理的。根據鑒定結果顯示,生產線設備品種、數量以及產量均符合合同約定,但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審認定正確,因此,LY公司未能證明鑒定存在法律規定的重新鑒定的情形,不予重新鑒定;同時,TG機械廠注銷不影響本案結果,不作處理。據此,駁回LY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抗訴階段:申請抗訴獲得支持,檢察院裁定啟動再審程序。
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至于另外兩臺灌裝機……雙方之間已就此形成事實合同關系”,屬于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同時,新灌裝機并未經過LY公司驗收,也未鑒定,且與《定作合同》約定的生產線不一定具備同一性、可比性,就直接認定參照《定作合同》支付新灌裝機的價款,屬于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違公平原則。據此,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依法申請再審。
2018年9月19日,省高院裁定指令某某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三)抗訴后再審階段:判決支持委托人部分訴請。
某某中院再審認為:第一,本案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情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第二,就新灌裝機而言,TG機械廠并未舉證雙方存在新的合同關系,同時,雙方對生產線調試問題進行反復協商,LY公司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仍向TG機械廠購買新灌裝機,新灌裝機應當系TG機械廠為完善生產線而免費為LY公司設計生產的,因此LY公司無需另行支付新灌裝機的價款。
2019年7月11日,某某中院作出再審判決:因LY公司已經支付545000元,生產線按合同總價70%應支付474600元,新灌裝機無需支付任何款項,綜上:1.撤銷原審判決;2.TG機械廠(因已注銷,由負責人譚某衡繼承履行,下同)應向LY公司退還貨款70400元;3.駁回LY公司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TG機械廠(譚某衡)的反訴請求。
(四)執行階段:申請執行回轉,并已完成。
四 辦案體會
本案緣起于2012年,自2015年開始訴訟,直至2019年7月才終于作出再審終審判決。當事人定作的生產線在根本無法投入生產的情況下,從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到通過抗訴成功使本案“起死回生”,從未能取得返還的生產線設備款、還要另行支付新灌裝機的276000元,到取回了30%的生產線設備款、還無需支付新灌裝機價款。可以說本案的逆轉,雖然曲折漫長,但也最終取得了一個當事人滿意的結果——為當事人挽回了346400元的損失。
基于本案,黃志勇律師總結了如下辦案體會供分享,以期共同進步:
1.熟悉訴訟程序的流程。律師日常接觸最多的訴訟程序還是一審、二審,但如果二審未能取得理想的結果,或者當事人帶著一個已經二審終審判決的案子來咨詢律師的時候,作為律師應當能完整地提供再審、信訪、申請監督(抗訴)的方案,這自然需要律師熟悉訴訟程序的全套流程、注意事項以及各種細節,才能打開案件“起死回生”的大門。
2.材料必須“穩準狠”。本案在第一次申請再審時曾被駁回,但是抗訴階段獲得了支持,在抗訴后再審的階段,在材料中應當優先抓住檢察院抗訴支持的點提在最前面重點著墨,加強說理,其他的觀點放于后面,爭取機會。由于檢察院支持的觀點,是打開大門的關鍵,法院采納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其他觀點如果能在此之上延伸結合,主次分明,也更有利于法院支持我們其他的觀點,才能準確抓住案件的“最后一絲希望”。
3.熟悉執行程序,利用執行回轉,幫助當事人最快取回其應得權益。本案在原審階段已經執行一次,當事人為此支付了大量款項。而再審結果是對方當事人需要返還款項,這時候及時申請執行回轉,可以通過合法渠道最快地將當事人盡快取回其應得款項。
4.堅持就是勝利。本案從事發到再審終審長達7年,作為律師,在眾多案件中對一個長期性的案件保持關注和跟進是非常重要的,盡管非常耗費時間精力,但是要堅持。同時由于原審階段是其他律師跟進的,時間較久遠的材料也需要注意效力和原件的調查與保存,在案件交接的過程中要注意了解情況與材料交接,才能找準敗訴的根本原因,找到逆轉的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