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本案涉及兩個案件:
1.胡某、于某訴于某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
二審上訴人、發回重審被告:于某泊
委托代理人:黃志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二審被上訴人、發回重審原告:胡某、于某
2.胡某、于某訴林某好的所有權確權糾紛一案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執行申請人:林某好
委托代理人:黃志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被執行人:胡某、于某
(二)案件基本情況
胡某與于某泊于1983年12月23日結婚,育有一女于某。雙方于2004年5月28日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荔灣區某房屋(下稱:荔灣房屋)給予胡某和于某,離婚后胡某和于某也一直居住于此,但于某泊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據此胡某、于某訴至廣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下稱:某某法院),請求判令于某泊歸還荔灣房屋所有權,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于某泊辯稱荔灣房屋系其父親之遺產,是其祖屋,不同意其訴請。
據調查,荔灣房屋是于某泊父親于某泉與繼母何某珍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于某泉1996年9月17日所作出的公證遺囑,荔灣房屋全部產權歸何某珍所有。因何某珍2001年去世時未立遺囑,何某珍的法定繼承人為其與前夫林某所育四個子女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林某蓮。
同時,荔灣房屋真正權屬人向某某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要求胡某、予以搬離房屋。但是,胡某、于某認為荔灣房屋的權屬人并非林某好,又據此向某某法院提起所有權確權糾紛訴訟。
(三)爭議焦點
1.荔灣房屋的所有權歸屬;
2.于某泊將荔灣房屋贈與胡某和于某的行為是否有效。
二 各方意見
1.某某法院一審認為:因離婚協議書是真實意思表示,是于某泊對自己所有權的合法處分,該協議書合法有效。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因此,荔灣房屋的產權由胡某、于某各占二分之一。
2.胡某、于某(即對方當事人)認為:荔灣房屋在于某泊與胡某離婚前,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于某泊與胡某的離婚協議約定屬于荔灣房屋給予胡某和于某,離婚后胡某和于某也一直居住于此,離婚協議有效,因此于某泊將荔灣房屋贈與胡某和于某的行為有效。
3.于某泊以及林某好(即當事人)認為:荔灣房屋是父親于某泉與繼母何某珍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于某泉去世后據其公證遺囑歸何某珍一人所有,在何某珍去世后歸其法定繼承人,即其與前夫林某所育四個子女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林某蓮所有;于某泊并非荔灣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其將荔灣房屋贈與胡某和于某的行為為無權處分,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一)胡某、于某訴于某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
1.二審階段: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某某中院認為:于某泉所作出的公證遺囑以及何某珍的法定繼承情況,表明于某泊無權處分荔灣房屋,故本案出現新證據、新事實,直接影響本案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010年9月30日,某某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重審一審階段:駁回對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某法院認為:根據于某泉所作出的公證遺囑以及何某珍的法定繼承情況,可以認定于某泊并非荔灣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在本案審理期間,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就繼承糾紛另案起訴于某泊等人,該案一審判決于某泊繼承荔灣房屋的行為無效,該案的二審結果為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因于某泊未與何某珍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系,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于某泊無權處分荔灣房屋。
2012年10月19日,某某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胡某、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重審二審階段:駁回對方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某某中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駁回胡某、于某上訴,維持原判。
(二)胡某、于某訴林某好的所有權確權糾紛:駁回對方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并已申請執行完畢。
2014年6月10日,本案因胡某、于某遲遲不肯搬出荔灣房屋,荔灣房屋的實際權屬人林某好向某某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下稱:物權保護案),某某法院判決胡某、于某限期搬出并支付租金,同時立案執行。
但是胡某、于某再次向某某法院提起所有權確權糾紛(下稱:確權糾紛),堅稱荔灣房屋為其所有,某某法院因此裁定終結物權保護案的執行。對此,黃志勇律師接受林某好的委托,代理確權糾紛的一審、二審階段。
2016年3月30日,某某法院以《離婚協議》中對荔灣房屋的處分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為由駁回了胡某、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8月19日,某某中院以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為由,駁回胡某、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林某好于2016年9月向某某法院申請恢復物權保護案的執行。
四 辦案體會
本案從一開始判決荔灣房屋歸對方當事人所有,歷經四個案子多次庭審,在2009年直至2016年長達7年之間,終于幫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取回了其祖屋,可以說是實現了重大、成功的逆轉。
對此,黃志勇律師總結了如下辦案體會供分享,以期共同進步:
1.要學會用“法眼”看待當事人的陳述。在原審一審中,于某泊并未委托律師代理,其在庭審中辯稱:“荔灣房屋是其父親去世后遺留的房產,經過于某泊等四兄弟協商,于某泊負責房屋的出租和修繕,所收租金應當用于修繕房屋與拜祭,但是租金卻一直被胡某私自占有,其簽訂《離婚協議》只是給胡某使用,而不能變賣,但是胡某不同意”,這樣的反駁作為普通老百姓,只是在陳述事實,而且因為緊張、不了解法律等因素,往往是比較雜亂無章的。從其平白的語言中,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思維看待,由此我們可以發現荔灣房屋的所有權人至少不會只有于某泊一人,而我們就應當先查清荔灣房屋的歸屬問題再去進一步探討本案的應訴方案。
2.厘清法律關系,從源頭找到推翻本案的關鍵。本案一開始的訴請所依據的是于某泊與胡某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一開始接觸本案時,容易囿于離婚協議是否有效,而原審一審也確實是圍繞協議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的。但是我們根據當事人的描述,準確地發現了本案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問題,并在法律分析后,發現于某泊屬于無權處分的事實,找到了本案的逆轉所在。
3.注意調查取證,并及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在后續的調查取證中,我們確實發現了要調查清楚荔灣房屋的產權,首先要搞清楚荔灣房屋的來源。在此期間,我們及時向某某中院申請調查取證,向廣州市某區公證處調查于某泉的遺囑情況,發現了于某泉1996年9月17日的遺囑,成為本案發回重審的新證據。
4.密切關注關聯案件的進展,尋求有利點。因為本案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導致荔灣房屋的來源是比較復雜的,此時本案第三人就荔灣房屋繼承事宜提起了另案訴訟,且極可能影響本案的結果,因此我們立即申請法院中止審理本案,并密切關注關聯案件的進展。最終摘取關聯案件的終審判決對我方有利的觀點,幫助當事人獲得了勝訴。
5.案件的終結往往是新的開始。本案的目的是取回荔灣房屋,其性質是“祖屋”,也就是于某泊父親這一家族的共同情感寄托。在于某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勝訴只是第一步;真正取回荔灣房屋還需要法律意義上的真正權屬人(即林某好)去請求法院執行。因此,我們在代理完于某泊本人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后,又馬上與林某好聯系溝通,代理確權糾紛的一審、二審以及物權保護案的恢復執行階段,最終才幫助于某泊以及其家族取回祖屋。至此,本案才是真正地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