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異議人: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筱波,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麗莉,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HY公司
被執行人:張某某
(二)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黃某某與張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10月13日,張某某以個人名義購入廣州市某區A房(下簡稱案涉房產)。2011年6月9日,案涉房產預告登記在張某某名下,他項權利人為中國JS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某支行。2015年,張某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80489.88元。2018年,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下簡稱某區法院)以(2018)粵××××執××××號立案執行,執行張某某退還違法所得280489.88元給被害人HY公司;以(2018)粵××××執××××號立案執行,執行沒收張某某十萬元。后某區法院查封、輪候查封案涉房產,并于2018年6月20日張貼執行公告,擬整體拍賣案涉房產。
2018年6月,黃某某看到拍賣公告后,才知道異議房屋將被拍賣一事,遂向某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某區法院以(2018)粵××××執異××××號立案審查,審查后認為,案涉房產尚未分割,黃某某主張其擁有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并無依據,故駁回黃某某的異議申請,并指引黃某某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另行起訴。接受黃某某委托后,代理人經全面了解案情,認為某區法院救濟指引有誤,決定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某某中院)申請復議。某某中院審查后認為,某區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理,并對案涉房產的權屬進行實質性審查,故撤銷某區法院作出的(2018)粵××××執異××××號執行裁定,發回某區法院重新審查。
某區法院重新審查過程中,認為黃某某的執行異議系針對(2018)粵××××執××××號被執行人張某某責令退賠一案的執行標的,遂另立案號,以(2018)粵××××執異議××××號處理其同一執行異議。審查后,某區法院認為,案涉房產登記在張某某名下,法院有權查封、拍賣案涉房產,故駁回黃某某的異議請求。
(三)爭議焦點
案涉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異議人黃某某應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法院能否拍賣全部產權份額。
二 各方意見
某區法院第一次審查時認為:案涉房產雖購買時間在黃某某和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案涉房產僅登記在張某某個人名下,且案涉房產未取得完全產權、也未進行分割,黃某某主張案涉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享有一半產權沒有法律依據。如案涉房產經查實為黃某某及兒子的唯一居所,某區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做好安置方案即可。
中院發回重新審查后,某區法院再次審查后認為:案涉房產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某區法院有權查封張某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故對于案外人要求停止執行并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的請求不予支持。某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保障黃某某的合法權益后,整體拍賣執行案涉房產并無不當。
黃某某申請復議稱:(一)案涉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黃某某與張某某共同共有,黃某某至少擁有二分之一的產權。在未區分為按份共有前,某區法院整體拍賣案涉房產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執行案件的債務屬于張某某的個人債務,與黃某某無關,某區法院應執行張某某的個人財產。
(二)針對本案的異議,黃某某無法提起析產訴訟,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因案涉房產已被查封,即便黃某某提起析產訴訟,法院亦會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某區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要求黃某某自行提起析產訴訟,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將導致案件進入“起訴—駁回起訴”的死循環。某區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三)案涉房產價值1084500元,若某區法院堅持拍賣二分之一產權,拍賣所得款項將大打折扣。此外,參照某區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案涉房產拍賣款清償銀行貸款后,不足以支付張某某撫養家屬五到八年租金,此將嚴重損害黃某某及兒子的基本生存權和居住權,屬于不當執行。
三 審理結果及理由
某某中院裁定:撤銷某區法院作出的(2018)粵××××執異××××號執行裁定;變更(2018)粵××××執××××號之二的執行裁定為:拍賣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案涉房產的二分之一產權。
某某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財產刑的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的異議,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理。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排除執行異議之訴的提起。財產刑執行程序中的異議審查程序具備一定的終局性,審查標準應有別于民事執行中的異議審查標準,對案外人是否系執行標的的權利人,不能再局限于形式審查,應予實質審查。本案中案涉房產是否屬于黃某某及張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各享有的產權份額,應予以全面審查。案涉房產為張某某與黃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黃某某和張某某未對案涉房產的份額作出約定,應視為二人等額享有案涉房產,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份額。因張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義務,未退賠違法所得,依法應對其所享有的產權份額進行處分,即應處置張某某享有的涉案房產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黃某某要求對其所享有的涉案房產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予以排除執行,應予支持。某區法院裁定對涉案房屋整體拍賣處置不當,應予糾正。
四 辦案體會
(一)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中,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實體權爭議的,對該異議處理后,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通過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進行救濟。
某區法院在第一次處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時,未區分是一般執行案件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在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指引當事人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按一般民事執行案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進行救濟。但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申請執行人列刑事審判庭,如按照執行異議裁定后的指引,依據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將被列為被告,即某區法院作為被告,而審理案外人異議之訴的一審法院亦為某區法院。此救濟指引顯然存在問題。正是考慮到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十四條指引此類異議的救濟途徑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并且指出應當公開聽證。
在處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的規則,應查詢對應的司法解釋、答復意見等。
(二)關于未析產的共有物拍賣,不應簡單地以未析產、未區分份額為由直接整體拍賣,而應當在執行異議程序中作實體性審查。
案涉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未約定產權份額,理論上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可提起析產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規定,由于案涉房產已被查封,若案外人提起確權訴訟,將被駁回起訴。在一般民事執行案件中,案外人異議、案外人異議之訴可以對執行標的物的財產權屬作出評判。在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中,執行異議、復議則是審查、認定執行標的物財產權屬的程序,法院應在該程序中對共有物權屬進行實質審查,該程序審查尺度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案外人異議之訴一致。本案中,某某中院發回某區法院重新審查后,某區法院要求案外人以析產訴訟去解決共有物產權區分問題,此意見與針對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執行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程序的設置意義相悖,該異議程序的設置就是旨在解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財產權屬問題,因此必須對財產權屬作出實體處理。因為已查封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不可再進行處分,包括了對財產的分割、份額的確定等。本案經第一次異議、復議、發回重審審查、復議共四個程序后,終于由某某中院直接對財產權屬進行確認,裁定僅可處置屬被執行人的二分之一財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