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師大殺人
3月27日深夜,四川師范大學舞蹈學院大一學生蘆海清被室友滕某殘忍殺害,后滕某投案自首。5月4日上午,滕某的精神鑒定結果公布,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癥,對其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隨后被害人家屬提出申請重新鑒定。
1、“承擔部分刑事責任”意味著什么法律后果?
《刑法》第18條規(guī)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是指在同一個量刑幅度內從輕,比如被告人應該被判處3到7年之間有期徒刑,則在這個幅度內從輕。“減輕”指突破一個量刑幅度的下限,在更輕的幅度內量刑。具體是從輕還是減輕,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滕剛最終被認定“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則會被從輕或者減輕判刑,那么,很可能不會像正常故意殺人的被告人那樣,被判處死刑。
2、被害人家屬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146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這里雖然規(guī)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近家屬是可以代為提出的,在實踐中也是這么做的。
重新鑒定要由不同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或者同一鑒定機構的其他鑒定人員作出,不應由原鑒定人員重新鑒定,以先入為主。
在偵查階段,重新鑒定要由縣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46條指出,經審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時,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階段,已經死亡的被害人近親屬都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機關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害人近親屬在刑事案件審判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