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熱點 ? 李茂為妹妹怒發長文求公道,而我們為法盲操碎了心!| 金橋百信
近日,演員李茂在微博發布長文,稱妹妹實習期間遭公司領導以探病為由借機非禮,李茂得知后與該男子溝通,要求其書面道歉。但對方一直不配合,李茂無奈曝光所有通信記錄,并直接@ 該公司官方微博為妹妹求公道。
哥哥為妹妹挺身而出,無可厚非
大量的媒體報道標題卻令法律人士不忍直視
強奸未遂?
強奸未遂, 是指行為人基于強行奸淫的目的, 已經著手實施強奸行為。表現為用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違背婦女意志, 強行要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先前行為, 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行為。
還是試探性求奸未成?
試探性求奸未成, 是指行為人具有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目的, 并通過自己的行為或言語向婦女傳達希望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信息, 以求達成雙方進行性交的合意。一般表現為拉扯摟抱, 但一旦婦女表示拒絕, 便停止自己的行為, 而不進一步使用暴力、 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之發生性交。
相同點:求奸未成與強奸未遂在主觀上都具有奸淫婦女目的,客觀方面都沒有成功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不同點:求奸未成者不具有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 一旦婦女表示拒絕, 即停止自己的行為, 而不使用強力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強奸未遂的行為則在主觀上具有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目的,其未能達成奸淫的目的,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不是婦女拒絕其求后而停止的。
兩者之間在法律上的意義存在非常的大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試探性求奸是構不成犯罪的。
針對李茂暴露的信息中,據暫時提供的客觀事實,他妹妹被領導性騷擾的說法更為合理。
2005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確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可是對于“性騷擾罪”的行為特征并沒有作出具體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首次對性騷擾罪作出行為限定,明確5種形式構成性騷擾罪。草案第三十八條: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如果“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標志著我國法律開始正視性騷擾這一社會問題。
此后的2012年,國務院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也指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進一步強調了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的重要性。
所以,一旦遇到性騷擾,不要害怕,你什么都沒有做錯!
勇敢地拒絕一切非正義、不道德的邪惡行為,亮明自己的態度,保持冷靜,收集證據,拾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權利才是你最應該做的。

不要輕信息事寧人!
輕之任之只會養“狼”為患,即使依法維權的道路有多艱難,堅信正義會遲到,卻永遠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