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干貨 ? 有理萬事找律師!最高院:律師費終于可以“光明正大”由敗訴方承擔 | 金橋百信
有事沒事,很多時候大家都不太愿意找律師的。
”老板太無良了!拖欠工資!我一定告死他!“
”有沒有搞錯啊!拔牙都可以拔錯!我一定告死他!“
”豈有此理!拖欠我貨款這么久還這么囂張!!我一定告死他!”
然而再仔細想了那么一想,再查那么一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理智上
繁雜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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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巨貴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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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精力、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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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告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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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退一步海闊天空吧!
or
我為自己打官司
or
鋌而走險!以牙還牙,加倍奉還!

一點都不利于法治社會的發展
一直以來,老百姓覺得打官司難,打官司貴,明明是對方拖欠我的貨款或者欠我的錢,要打官司維權,還要先付訴訟費,再付律師費。因此很多人索性不打官司,不依法維權,直接通過其他手段,甚至鋌而走險。
近日,最高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給廣大百姓送厚禮了!
《意見》第22條明確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司法機關認為這是引導百姓理性訴訟,但是從普通百姓的角度上來看,這是一條普大喜奔的好消息,他們就敢維權愿維權,再也不用糾結于律師費,有理萬事找律師,我們到法庭上去講。
老百姓們再也不懼怕花錢請律師了,只要有理,再也不必為了省錢而自己打官司或是打退堂鼓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的確,遠離官司是一種解脫,是一種智慧,是一種勇氣,是一種幸福,一種健康。但是該爭取合法權利的時候絕不能手軟!一切有利于中國法治進程的改革都是值得稱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