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熱點 ? 微信打賞捐助,你給我站住!民法刑法怕你玩不起啊
這兩天,大家的朋友圈都被一位不幸罹患白血病的小女孩笑笑的故事刷爆了,數以萬計朋友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捐贈,希望為這個悲傷的家庭送去溫暖。微信朋友圈里傳著一條名為《羅一笑你給我站住》的文章,每個轉發的朋友也都配上了一段轉發一次捐一元的話語。

起初我以為又是博人同情的廣告,但隨著轉發的人數逐漸增多,尤其是當我的一位大學老師也轉發了之后,我忍不住點開看了也轉發了。不到五分鐘我就后悔了,隨手轉發獻出的善良成本很低,也正是因為這樣不謹慎不負責的轉發容易被濫用愛心,被營銷利用。
流言四起,烏煙瘴氣





一家p2p金融公司利用大眾的善心在做可惡的營銷?一個虛偽父親表演著偉大的“父愛”嗎?一字字真誠悲愴的文字后是一場惡意的炒作?
不管真相如何,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孩子是無辜的,她的確得了嚴重的疾病。如果真的想要幫助有困難的人,對于慈善捐助你需要知道的更多。
微信“贊賞”這種做法突破了傳統的募集方法,利用朋友圈的黏合度進行廣泛傳播,短時間內容易產生驚人的效果,非常有效成功地呼吁社會對患病弱勢群體的關注,但是這種創新型的做法也存在嚴重弊端,如資金的用途與去向該如何監管呢?引起的財產糾紛該如何追責?發生善款濫用問題該怎么追究?這做法違法嗎?
雖然弊端問題多多,但是如果是在受到民政部認可的13家有著成熟機制的平臺捐助的,受助者項目會有反饋,是可以追責的。個人求助容易引發的財產糾紛也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決。對發起個人求助信息的人來說,當募集的款項已經足以解困的時候,應當以同樣的渠道告知不再接受贈與,如果沒有告知,將構成欺詐行為。民法規定欺詐要返還,如果這種欺詐金額數量達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刑法定為“詐騙罪”。
一般而言,“捐贈”是有法律定義的行為,捐贈給公益機構是有票據,可以免稅的,進入到公益成為公眾財產一般就不可逆的。而在微信公號里打賞的行為屬于個人對個人的贈予,不算是“捐贈”,個人救助是自然法賦予人的天然的權利,不在《慈善法》的調整范圍內。《慈善法》規定個人不可以公開募捐,但是并未禁止個人求助。
《慈善法》規定的公開募捐,是指為公益目的而開展的面向社會公眾籌集財產的行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
簡單來說,為一個特定的人發出求助籌款信息,屬于個人求助行為;如果為一群不特定的人進行公眾籌款,則屬于公開募捐行為。以汶川地震救災為例,如若個人為幫助整個震區受災群體開展災后重建而進行公開籌款,該行為就構成個人公開募捐行為,被《慈善法》所禁止;而如果為災區的某個受傷的孩子籌錢,該行為屬于個人救助。
對于個人求助募捐的問題,原則上屬于個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對給予個人求助行為的支持,《合同法》稱為贈與,亦即求助者和救助人之間你情我愿的行為。若無正當理由,贈與是不能隨意撤銷的。所以,針對個人求助者的贈與,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捐贈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謹慎行事,做好求證與監督,爭取多方核實驗證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要求對方公開贈款的使用情況及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