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分享 ? 沒有了原件,復印件作為證據怎樣才能有效?| 金橋百信
◆ ◆ ◆ ◆
2017新年快樂
◆ ◆ ◆ ◆
法庭上,經常會聽到
審判員:法庭調查結束,原、被告的提交的的證據部分為原件,經核對原件與復印件無異,現將原件退回原、被告雙方。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現由雙方發表辯論意見。
合同原件很重要,有多重要?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為原件與復印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在法律上原件屬于原始證據,也是直接證據,其證明力是最高的,而復印件非原始證據,一般需要其他佐證來證明其真實來源的正確性方能被認為有法律證明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及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那原件丟失了或被嚴重毀損或找不到了,復印件作為證據怎樣才能有效?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