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熱點 ? 順產還是剖腹,法律交給誰做主?

圖片來源新聞資料
陜西榆林待產孕婦跳樓的悲劇,引起了全國關注。院方稱,是因為家屬多次拒絕實施剖腹產,最終導致產婦難忍疼痛、情緒失控跳樓,并且醫院表示,有監控證明 “ 那女孩跪求剖腹 ”。但孕婦的丈夫否認了院方的說法,稱家屬曾先后兩次同意實施剖腹產,但醫院說 “ 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 ”。真相究竟如何,在警方調查結果出來之前,這成了一起 “ 羅生門 ” 事件。
本次事件極端結果的出現,本就是各種外力內因結合,在此,我并不打算做簡單粗暴的推論,只針對一種情況做個簡單的法律上的說明,孕婦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利選擇生產的方式?
律師視角

所謂手術前必須簽字,是因為衛生部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55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患者本人首先當然具有同意進行某種醫療活動的權利,當因為民事權利受限或者患病無法簽字時,才交給授權的人員,一般來說是配偶等近親屬。這里要注意的是,此種授權并不屬于法律上的排他性授權。即使近親屬已經取得了孕婦本人的授權,在其本人沒有喪失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不能阻止其本人行使相關的權利。
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相關規定也賦予了醫療機構負責人及其代理人簽字權,但很少有醫院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原因很簡單,任何醫療行為都是有一定風險的。醫院簽字之后,萬一出現問題,家屬來鬧怎么辦。所以,無奈如醫院,在大部分時候都放棄了權利,要求病人特別是家屬,必須簽訂手術同意書,以書面的形式明確醫患之間的約定,由患者授權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患者自愿承擔手術風險。
所以,入院生孩子之前,千萬不要對醫院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認為關鍵時刻會有哪個不怕死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在家屬蹦跶著不肯簽字的前提下,大筆一揮承擔起你的生死。醫生是人,不是圣人,沒有把自己拖入萬劫不復的義務。
要說的廢話是,首先,找老公要找個靠譜的。公婆可以守舊,老公不能,公婆可以閉塞,老公不能。他和你有著差不多的年紀,差不多太多的背景。如果是愚昧加愚孝,能不能嫁自己掂量。
其次,婚后才開竅發現對方不靠譜,自己對生產的事情早做打算。各項了解清楚,盡量在神志清晰時完成簽字,或者給自己娘家人甚至是靠譜的閨蜜一份授權委托。當然,除非真的生死一線,這個鍋也不要隨便讓閨蜜背。還是那句話,除了至親,別人沒有為你承擔責任的義務。
最后,萬一真的遇到很極端的情況,也千萬不要用極端的方式去處理。珍惜自己和孩子的生命,永遠都是第一要務。關鍵時刻,救命時刻,請打人民的110,說有危及生命的醫患或者家庭糾紛。
正常情況下,警察叔叔一是必須出警(防止你一個人繼續孤立無援);二是出警后必須做相關記錄(斷了各方打算推諉責任的念頭);三是既然出警了肯定不想再出人命(會盡量向醫院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也可以向家屬施加適當壓力)。
無論如何,想辦法把自己送上手術臺,讓孩子和自己平安從手術室出來。
好好做產后恢復,養足四十二天。然后,大哭一場,對自己選老公時的瞎了眼蒙了心追悔一番。再然后,安排好孩子和自己的將來。
最后,下決心離開那個輕易將你生死置之度外的王八蛋,頭也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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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律政小龍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