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橋熱點 ? 攜程親子虐童行為終于有法可依?
近日,攜程托管親子園老師毆打、虐待孩子,引發廣泛關注。在網傳視頻中,老師有多次揮手拍打或推搡孩子身體的動作,并強迫孩子吞食疑似芥末的物體,搶奪孩子的書包并砸在地上。視頻被曝光后,輿論一片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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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事教師已與攜程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外,此事也不能少了法律定性。
之前的刑法僅規定了虐待家庭成員入刑的情況,唯獨此等他人虐待自己孩子的情形根本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幼兒教師虐待兒童的現象頻繁發生,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但是由于我國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司法機關對于此類行為的處理無法可依,放縱了違法犯罪分子,未能有效地保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幼兒教師虐待兒童的行為,每一起都僅僅被作為個案處理,缺乏統一的約束機制,導致整體混亂,最終使幼童深受其害。
所幸,現在的我們有法可依了,2015年8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在此還提供了其他路徑,能夠讓我們去尋求更多的正義,撫慰因被虐而身心俱受傷害的孩子。
第一,提起侵權之訴。家長們可以以施虐侵犯孩子人身權利為由,保存好相關施虐的證據,向早教機構相關涉事人員及早教機構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相應的人身傷害損失。
第二,提起違約之訴。據了解,攜程親子園計劃并非攜程完全免費的福利,家長仍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此處,如果家長是向該早教機構繳納了費用,家長可以以親子園未能完全履行監管義務,照顧好小朋友向早教機構提起違約之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是,如果只能靠法律來約束幼兒園老師的行為底線,而不能通過有效的獎懲措施把幼兒園老師的行為拉到平均線之上,這種虐待兒童的事兒,還是會一次又一次的發生。我認為當前國家學前教育事業應該設立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關監管部門應根據社會的發展需求及時制定企業舉辦幼兒園資質的相應標準,真正落實鼓勵支持政策。與此同時,立法上的不斷完善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如今兒童教育市場存在法律監管和規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