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知灼見】我國商事仲裁裁決執行的區際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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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與國內法院訴訟不同,商事仲裁的仲裁庭沒有強制執行裁決的權力,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拒絕自動履行,另一方將面臨裁決的強制執行問題,該方需要向管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依靠國家權力,實現仲裁裁決中確立的債權。當仲裁裁決需要在域外執行時,兩地或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今天,小編帶大家看看內地的商事仲裁裁決是如何在港澳臺地區得到執行的。

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的司法協助
目前內地和港澳臺為解決區際司法判決及裁決簽訂、單邊制訂了若干協議及規定。對于港澳之間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普遍的共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上述兩法律條款為兩個特區開展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設定了基本的思路和框架。具體執行的安排見于《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香港安排)以及《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澳門安排)。
根據香港安排,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有關法院指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為避免出現平行訴訟,如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區的,則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澳門安排,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為中級人民法院,澳門特區受理認可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法院為初級法院。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分別在內地和澳門特區的,申請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也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的,兩地法院都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香港安排規定了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澳門安排增加了被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香港安排規定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澳門安排規定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此可見,澳門安排規定的管轄制度更為靈活。
同港澳與內地互相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不同,內地與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互相執行沒有上述兩安排具體,也并非統一立法,而是單獨規制。內地對臺灣仲裁裁決的執行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中,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臺灣對內地仲裁裁決的執行在《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中一筆帶過,沒有具體的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司法協助中的重點問題
上述港澳臺與內地達成的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分屬于兩種模式,港澳與大陸的模式為雙邊協議模式、臺灣與大陸的模式為各自法域模式,另外關于區際司法協助還有一種聯合仲裁模式。
由前可知,雙邊協議模式滿足了現有的需要,但是也加劇了各法域的獨特地位,不利于各自法域之間平等關系的形成;各自法域模式就如同內地和臺灣的相互執行制度一樣是基于政治問題采取的不得已做法,在這兩不同法域之間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甚至是法院的判決難度都很大;而聯合仲裁模式要求各法域的仲裁機構聯合設置專門的仲裁機構,這是今后的努力方向,目前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有學者提出可以通過達成區域性協議完善區際司法協助制度,區域性的司法協議即以《紐約公約》和《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藍本,簽訂一個區域性的有關仲裁裁決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協議。該模式在國際上以英國和美國的協議為典型,英國不同法域的英格蘭與威爾士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對方仲裁裁決參照適用 1958 年《紐約公約》,美國不同法域的州與州之間也是參照《紐約公約》以保證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另外在區際司法協助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原為國際私法上旨在限制外國法適用的一項制度,后又被用于國際司法協助領域,成為拒絕向外國提供司法協助,包括拒絕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一項制度。
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法律沖突是一種復雜的法律沖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協調區際法律沖突,使各法域的最根本公序良俗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其適用條件的任意性很容易導致該項制度的濫用。因此,商事仲裁裁決執行中防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濫用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可通過平等協商,統一“公共秩序”的內涵解釋等方式,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目前,我國與境外各地、各國之間經濟交往的熱情不斷攀升,隨著經濟、貿易往來的不斷發展,勢必也會產生越來越多的經貿糾紛。仲裁程序的簡便靈活、專業性強、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等優勢,使得仲裁程序越來越受到各國、各地在確定糾紛解決方式時的青睞。
各法域之間仲裁裁決相互認可與執行機制從無到有,從有到完善是一個過程,通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協調商事仲裁裁決區際法律沖突、推進各法域之間達成區域性的司法協議,完善仲裁裁決相互認可與執行機制是歷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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