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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償命?——“保姆縱火案”的幾個不得不說

陰謀?償命?——“保姆縱火案”的幾個不得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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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 法     勤 勉     精 專     共 贏


引言

          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保姆縱火案”自發生后就是輿論熱點,每次有新的進展,都會引起朋友圈刷屏。一審的宣判結果讓我在媽媽群的網友們拍手稱快,大呼“殺人償命”應該。律師界的同行卻有不少憂心忡忡,認為在多因一果的前提下如此結案,太過倉促。還有“抬杠精”馬上嘲笑我,在之前面對“陰謀論”時堅持的反對意見。“看吧,就說會判死刑。保姆被弄死了,物業公司才好把責任都推出去?!?/span>


          所以,一審判決是不是權力勾兌的直接結果,是我不得不寫文探討的第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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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陰謀論

         所謂案件中的權力勾兌,要加的“勾兌材料”無外乎兩種:情或錢?!扒椤贝蠖嗍歉鞣N人情或某種不可描述,比如托經辦人的老上司當說客,或是上個把條美女蛇。然而,在輿論關注度這么高的案子里,真能把整個杭州市中院哪怕只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眾人等盡納麾下,物業公司找去用“情”的那個人,要有多大臉?

 

      然后再說說“錢”。對杭州的物價和法官收入水平略有了解的人,就會知道讓入額法官甘愿冒險出賣審判權的金額得有多么龐大。何況,這還是建立在所有經辦法官都能把自己職業操守和道德底線待價而沽的前提之下。而且,按照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必須被全體收買的,還有負責二審工作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國內現行法律,即使物業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救災指揮失當等過錯,在這起第三人惡意縱火導致的突發事件里,物業公司的責任基本還是可以確定屬于民事法律體系的范疇。也就是說,在受害人家屬通過訴訟追究責任后,法院應該根據物業公司自身的過錯,來判決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和一些發達國家動輒幾千萬甚至上億的精神損害賠償比起來,我們國家通過判決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有限。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只是計算業主因此承擔的房屋價值滅失、家具電器損毀等實際損失,再根據過錯程度來按比例劃分,物業公司最后要承擔的經濟賠償,和前面設想的權力勾兌所需金額比起來,簡直可以說是九牛一毛。

 

      作為在香港掛牌上市的物業服務集團,每一筆支出都要經過層層審批,最后還要體現在各種報表中。根據生效判決書請款,向業主支付法院確定的賠付金額,對公司決策層來說,是最簡單也是最安全的處理方式。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和高管們,難道真會愚蠢至此,堅持選擇驅難避易,花大價錢買高風險?

 

回歸案件本身

         如果可以先放下“陰謀論”,大家還能做朋友,那么就可以回到案件本身,來探討第二個問題:如果確實存在多因一果,判處死刑是否不當?

 

      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的“罪責自負原則”。因此,當有犯罪結果發生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與果的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不為人的主觀想象所影響。

   

       比如在這個案件中,既不能因為假設“家政公司若事先要求無犯罪記錄證明就能避免悲劇”,就主張家政公司的不夠審慎屬于刑法上危害結果的“原因”之一;也不能以“消防救援不夠及時”這一說法,來阻斷莫煥晶放火行為和四人死亡這一慘烈事實的直接因果關系。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不能簡單地把一審判決結果歸納為“殺人償命”,因為莫煥晶所犯的本就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放火罪”。

 

  • 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的表述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目前查明并披露的事實來看,莫煥晶在案發前通過手機搜索“起火原因鑒定”、“放火要坐牢嗎”等信息,確實存在放火焚燒財物的故意;而在歸案后又供認實施了放火行為,兩次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并扔到布藝沙發上,使沙發和窗簾被迅速引燃……而她故意放火所造成的,也切切實實符合“多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法官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未必符合每一個人心中的“不偏不倚”,但這一量刑結果,確實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


       堅持犯罪后果是多種因素合力造成,從而要求法官去精確衡量“如果物業公司指揮到位會出現什么結果”、“如果消防水壓正常會出現什么結果”,從而計算出各個所謂“因”應當對案件結果所承擔的比例,進而按照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的比例來定罪量刑的話,估計只有精通于“穿越”的法師而不是法官,才能擔此審判大任了。

 

       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大多是在具體罪名基本確定后,根據散見于法條或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以及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來確定是否存在“第三方行為介入”、“被害人自身過錯”等影響定罪量刑的原因。把所有可能影響犯罪結果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都納入影響定罪量刑的范疇,擴大“多因一果”概念,至少在現階段是不夠現實的。

 

      比如一個簡單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法官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情況,納入導致死亡結果的“”,認為別的案子里有壯漢被捅了五六刀都沒死,你這個一刀斃命的小姑娘身體確實太羸弱,應該給兇手減輕5%的責任;然后再把醫院的搶救水平也納入導致死亡結果的“”,認為別的案子剛好碰上專家會診救活了,你這個小姑娘遇到的卻是值班的實習醫生,所以這里還有5%的責任應該從兇手頭上劃拉給醫院。然后,救護車遇上交通堵塞延誤搶救時機等一系列看似和結果相關的所謂“”,都影響了定罪量刑的所謂百分比。這樣充分考慮“多因一果”得到的判決,就能符合所有人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嗎?

 

引人深思

         當然,這個案件中,還有很多問題發人深思。

 

      首先,我并不認為,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在此次審理過程中的所有程序性工作,都如同在官網上公布的七次情況通報一樣漂亮。辯護律師的退庭、被終止辯護權、在接受家屬委托后被告知“莫煥晶本人拒絕接受家屬找的律師”,使得刑辯律師在現有體制下的舉步維艱和尷尬處境,再一次暴露于公眾眼前。而最終接受指派,出庭擔任辯護工作的“法律援助律師”,也因為被質疑僅僅走個配合的過場,被冠名為諷刺意味盡顯的“官派律師”。

 

      其次,家政市場暴露出的管理混亂,高層住宅在發生火災后近乎“束手待斃”的所謂應急機制,無不令人膽寒。你通過家政公司請回家與孩子朝夕相處的保姆,可能是個多次進出監獄的慣犯;你舉半生積蓄購買的高層豪宅,可能因為一個小小的火苗就在物業的慌亂應對下與家中至親一并化為灰燼…… 所以,在這個案件發生,并經過傳播發酵后,普羅大眾才會如此驚恐以及憤怒。

 

      我們是應該去想想,可以說些什么、做些什么,來使這些離大家并不遙遠的悲劇,盡量不要再發生。作為法律人,更是應該以實際行動奔走、呼吁,盡早從制度上建立更完善、更嚴格的預防機制。

 

      只是,我始終相信,“陰謀論”,不是推動我們這個社會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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