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點金】能以不按時支付薪酬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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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安排了較多加班,但是沒有支付法定加班費,能不能告公司?能不能以不按時支付薪酬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獲得賠償?
律師解讀
單位欠薪,勞動者可以在單獨申請仲裁補發薪資,也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補發薪資,還可以同時提出支付賠償金請求。如果以不支付加班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也會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引發的問題。
是否有加班,首先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勞動者要證明有過加班的行為,這個在實務中往往是比較難舉證的。如果只是以打卡記錄來證明某個點還在單位,這樣還不足以證明這個點是在加班。道理很簡單,在單位,不意味著都在干活,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因為地鐵太擠,點了外賣吃完再回家呢。
證明加班的行為包含兩個方面,加班的時間和加班的內容,如果已經得到單位的確認,那就無需在另行舉證。員工完成了舉證后,由用人單位提供抗辯證據,來反證加班理由、時間、內容等方面不成立的理由。員工完成了舉證后,由用人單位提供抗辯證據,來反證加班理由、時間、內容等方面不成立的理由。如果單位不舉證或證據不足以形成抗辯,則采信員工的證據。
有些單位將加班在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中規范化,比如自發性加班不按加班處理,加班必須書面申請+批準。這樣勞動者如果以加班不支付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就必須證明加班是經單位事先批準或事后確認的。
有些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這就表明不再嚴格按8小時上班時間限制員工的考勤,也就很難視延時下班為加班,員工也就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加班費,進而不能以不支付薪酬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不定時工作制是需要行政審批的,批準后才能實行。有些地方,比如北京,高管直接實行不定時工時。這種情況下高管就無法通過以不按時支付加班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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