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點金】詳解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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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親戚在工地打工,下班后喝酒猝死了,經鑒定不屬于工傷,那家屬還能要求賠償嗎?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則相應待遇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相關具體操作辦法和待遇標準,各省市一般均有不同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
1、《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如下: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按照職工本人工資標準計)。
2、上述費用發放主體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3、而針對該問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被保險人退休后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對于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經辦機構是否發放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并未作出規定。
4、因此,雖然《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但因該規定是原廣東省勞動和勞動保障廳于1997年頒布實施的地方性規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新法與舊法的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有不同傾向的判例。因此,如發生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的情況,建議家屬參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規定的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相關費用事宜,避免訟累和敗訴風險。
以北京市為例:
1、喪葬補助費:《北京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規定,喪葬費開支一律為5000元,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在職員工的喪葬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已參加社保的,該費用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參加社保的,該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可知,各地市關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差別較大,當事人家屬應綜合考慮事發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繳納地等因素,詳細查詢各地的相關規定,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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