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要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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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到要結婚了,一般人都會考慮到房子!當房子是對方在婚前給首付按揭購買的,你會想到的是,這房子我有份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比如當男方在婚前按揭買房,房子只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一起還貸款,離婚時,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一般是將房子判給男方,然后再由男方補償給女方,至于如何計算這部分補償款,那就讓人頭疼了,為了了解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計算的,我們根據已搜到的案例,總結出了廣州和深圳兩地法院的計算方式,兩地之間是存在一定差別的: 假如男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合同價為100萬,男方支付首期30萬,在結婚前支付了貸款本金10萬,利息5萬,雙方結婚后共同還貸本金30萬,利息15萬,離婚時房子市場價為200萬,那么離婚時,對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雙方各占一半份額,女方能拿到的補償款: 假如男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合同價為100萬,男方支付首期30萬,在結婚前支付了貸款本金10萬,利息5萬,結婚時房子價值為150萬,雙方結婚后共同還貸本金30萬,利息15萬,離婚時房子市場價為200萬,尚欠銀行貸款本金30萬,利息15萬,那么雙方離婚時,女方能拿到的補償款: 結果一算出來,有人就會問,為什么有這么大的差別?那是因為深圳法院的計算方式不考慮房屋的主要增值情況是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也不將未還的貸款利息納入購房成本內,而對于廣州的計算方式而言,只考慮婚后增值的情況,婚前的增值只跟購房方有關,與另一方無關,因此用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減去結婚時的房屋市場價即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長值,并將未來應還的貸款利息也納入購房成本中。 以上兩種計算方式是目前深圳和廣州法院的主流觀點,但在不同案子不同法官中,仍存在細微的差別,例如是否考慮將稅費納入購房成本中,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應以哪個時間點為準,未還貸款利息如何計算等等,在已有判例中,也有法官會考慮孩子歸哪一方撫養,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在分割比例中適當偏向某一方,因此,這個時候建議聘請專業的家事律師,對現實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1 我的團隊 金橋百信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 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部,是一個專注于婚姻家事、繼承事務及財富管理傳承的專業法律部門。本部門根據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特點,既組合了專注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且戰績彪炳的實戰型律師,也組合了對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研究多年的專家型律師,能夠滿足客戶的各類型法律需求,為客戶提供高效、精準、可行的解決方案。 推薦閱讀